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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不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第五条 江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为**_*doc.001pp.com.cn),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上述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建立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采购保障机制。
(二)根据采购需求、集中采购目录等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制定采购实施计划,按照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自觉落实节能环保、支持创新、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功能。
(三)遵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四)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五)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一)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本地区政府采购相关配套措施;
(三)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信息进行公告,对政府采购信息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报送;
(四)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受理采购人民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督促采购人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六)受理供应商投诉;
(七)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对于项目情况特殊、在评审专家库中无法获取符合专业需求的评审专家的,可以采取选择性抽取的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第九条 对省内异地组织采购活动的项目,其专家的抽取,可以选择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十二条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建立例行检查制度,及时查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_*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赣财购[2004]20号)自实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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