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项目办〔〕23号-312国道无锡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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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国道无锡段改扩建

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

312项目办〔2021〕23号

312国道无锡段改扩建工程项目

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312国道无锡段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312国道工程”)建设管理,明确312项目***各部室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及时、正确地处理312国道工程变更,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312国道无锡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业主单位、出资单位对变更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因此改变本办法规定的312***各部室的相应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312国道工程变更是指:

(一)设计变更:自312国道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交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补充、完善;

(二)施工变更:项目施工过程中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工程变更,包括:

1.对批准的施工工艺、顺序、工期等的调整;

2.对批准的公共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的调整;

3.临时工程的增加、减少或调整;

4.既有市政管线迁改工程的调整(若调整涉及变更主体工程、新建管线工程设计的,则属设计变更);

5.施工合同中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以外其他工作的增加、减少或取消。

(三)合同价款变更: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和施工变更图纸,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规定,调整施工合同的相关工程细目、工程数量、单价、总价、人工和材料差价以及其他费用等的活动。

第四条 312国道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变更的原则与条件

第五条 312国道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

312国道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精神,尊重原设计,以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312国道工程变更还应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约定。

第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进行变更:

(一)在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的前提下,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二)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

(三)文物、地质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

(四)在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确保投资得到控制的前提下,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五)在确保投资得到控制的前提下,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六)在确保投资得到控制的前提下,有利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七)征收、工期、施工条件等外部建设环境变化;

(八)施工图文件有错误、疏漏或设计明显不合理;

(九)其他经批准确需变更的情况。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管理

第七条 总工程师办公室为312国道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部门与责任主体,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是设计变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312国道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1.需要改变规划方案或调整技术标准、工程规模的;

2.路线方案调整连续长度超过2公里的;

3.特大桥、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4.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6.分离式立交(含人行过街天桥)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7.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8.市政道路平交口的数量、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10.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11.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12.监控、通讯系统,智能化交通控制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3.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或规模发生变化的;

14.实行智能化交通控制的市政道路平交口的数量或规模发生变化的;

15.其他设计变更预估价变化超过45万元的;

1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或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二)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九条 业主单位,各有关部门,市建管中心各部室,312项目办、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都可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严格控制技术标准和工程造价,设计变更的建议应提前提出。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建议变更原因。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应同时附估算的变更金额,监理单位签署意见,上报同意后提交。

第十一条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总工程师办公室自接到设计变更建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设计变更建议及其理由的审查核实,填写《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详见附表1),决定设计变更是否立项,之后由投资评审管理处备案。必要时,总工程师办公室可组织各相关某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专家讨论设计变更建议,确定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设计变更建议,总工程师办公室自接到设计变更建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初步审查确认后,填写《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附表1),报市建管中心分管主任决定是否立项。必要时,应根据分管主任的意见,由市建管中心技术委员会组织各相关某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专家讨论设计变更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立项的决定作出后,由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委托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一般应由312国道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变更增加的独立工程,根据合同约定或其他有关规定,也可选择其他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接到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附表1)后,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一般设计变更3-5个工作日,重大设计变更7-14个工作日),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审查设计变更文件。必要时,总工程师办公室(或市建管中心技术委员会)可组织各相关某某、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专家审查设计变更文件。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经审查批准后,由总工程师办公室将签署完成的《设计变更联系单》(详见附表2)发312项目办,并报备计划投资部;由312项目办下发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设计变更需报业主单位、有关部门审批的,由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报批。在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前,总工程师办公室不得签发《设计变更联系单》(附表2)。

第十七条 所有设计变更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312国道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八条 总工程师办公室应建立312国道工程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和设计变更联系单的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立项情况进行汇总,并与计划投资部、312项目办核对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如因312国道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用需调整的,按照合同约定和《***合同管理办法》予以审批。由于勘察设计单位的过失引起312国道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第四章 施工变更的管理

第二十条 312项目办为312国道工程施工变更的管理部门与责任主体,312项目办主任为施工变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312国道工程施工变更分为重大施工变更和一般施工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施工变更:

1.调整已批准的重大结构物施工工艺、顺序、工期等的;

2.增加、减少或取消已批准的公共道路交通组织方案、临时工程、***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

3.其他施工变更预估价变化超过45万元的;

4.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或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二)一般施工变更是指除重大施工变更以外的其它施工变更。

第二十二条 施工变更建议由施工、监理单位或312项目办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施工变更建议提出人填报《施工变更立项审批表》(详见附表3)。由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变更建议,应同时附估算的变更金额,并由监理单位签署初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一般施工变更建议。现场负责人自接到施工变更建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施工变更建议及其理由的审查核实,决定施工变更是否立项。小于15万元的一般变更,由现场负责人组织各相关某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专家讨论施工变更建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确定处理意见;小于30万元的一般变更,由项目办主任召开相关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之后确定处理意见。小于45万元的一般变更,由项目办主任召开相关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之后确定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重大施工变更建议。312项目办自接到施工变更建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初步审查确认后,报市建管中心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项。必要时,应根据分管领导的意见,由市建管中心技术委员会组织各相关某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专家论证施工变更建议,提出处理意见并备案。

第二十五条 施工变更立项经审查批准后,由312项目办将签署完成的《施工变更立项审批表》(附表3)下发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并报备计划投资部。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批准立项的施工变更如需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一般为312国道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变更图纸的,312项目办在下发《施工变更立项审批表》(附表3)前,应某某负责通知施工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变更勘察设计单位接到审查批准的《施工变更立项审批表》(附表3)后,应及时完成施工变更图纸(一般施工变更3-5 个工作日,重大施工变更7-14个工作日),并对施工变更图纸质量负责。

施工变更图纸完成后,由312项目办负责审查和签发施工变更图纸(《施工变更设计联系单》(详见附表4))。必要时,312项目办(或市建管中心技术委员会)可组织各相关某某、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专家审查施工变更图纸。

312项目办应将《施工变更设计联系单》(附表4)作为《施工变更立项审批表》(附表3)的附件,随同对应《施工变更立项审批表》(附表3)一起下发施工、监理单位,并报备计划投资部、总工程师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施工变更需报业主单位、有关部门审批的,由312项目办负责报批;施工变更涉及调整概算的,由312项目办负责准备相关材料,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报有关部门审批。在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前(因管线迁改导致调整概算的除外),312项目办不得下发《施工变更立项审批表》(附表 3)、《施工变更设计联系单》(附表4)(如有),不得组织实施相关施工变更。

第二十八条 所有施工变更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变更不得实施。

施工变更应提前进行,原则上在下道工序开始实施后停止办理上道工序的施工变更。

第二十九条 312项目办应建立312国道工程施工变更立项审批表、施工变更设计联系单的管理台帐,定期对施工变更立项情况进行汇总,并与计划投资部、总工程师办公室核对变更情况。

第五章 合同价款变更的管理

第三十条 合同价款变更由312项目办和计划投资部共同管理,计划投资部为合同价款变更的责任主体,计划投资部部长履行合同价款变更的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价款变更申请应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312项目办也可直接提出合同价款变更申请。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接到批准签发的《设计变更联系单》(附表2)、《施工变更立项审批表》(附表3)后,即可组织编制合同价款变更申请文件,最迟须在变更工程实施完成后14日内填报《合同价款变更审批表》(详见附表5),并向监理单位报送合同价款变更申请文件。

合同价款变更申请文件的编报原则上按单个设计变更联系单、单个施工变更立项审批表或单个清单细目为编报单元,将该变更工程所发生的相关工程细目、工程数量、单价、总价以及其他费用等所作的调整全部包括在内,予以一次性报审。合同价款变更申请文件应包括工程费用变更说明,设计变更联系单或施工变更立项审批表,技术图纸,有关协议和批准文件,详细的工程量增减计算表及监理完工后的签认资料,新增单价申报资料(含单价组成分析),变更总价以及其他费用的计算说明和计算过程,其他费用变更依据和证明资料等。

若无本办法规定的经批准签发的《设计变更联系单》(附表 2)、《施工变更立项审批表》(附表3),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任何合同价款变更申报,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而非设计变更联系单的设计变更工程引起;

(二)工程量清单漏项;

(三)人工和材料差价调整;

(四)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属于变更但可以变更工程合同价款的其他情形。

若出现以上例外情况,施工单位需编报合同价款变更申请文件,但不需附设计变更联系单、施工变更立项审批表。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合同价款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14日内完成对合同价款变更的依据、数量和金额的审查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312项目办。

监理单位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对合同价款变更的依据、数量和金额进行审查核实。

第三十四条 312项目办应在收到监理单位初审的合同价款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价款变更申请文件的完备性审核,确认变更依据、内容和工程数量,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计划投资部。

对缺乏变更依据、变更依据或理由不成立、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合同价款变更申请文件,312项目办应将其退回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三十五条 计划投资部应在收到合同价款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 21日内审核确定变更价款。

计划投资部应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的约定对合同价款变更金额进行审核,必要时,计划投资部可征询各相关某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意见。

由于施工单位过失引起312国道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行跟踪审计(核)的,跟踪审计(核)工作应与上述审核流程同步完成;项目属市财政拨款的,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参加上述合同价款变更审核工作,并在《合同价款变更审批表》(附表5)上会签。

第三十七条 合同变更价款经审查批准后,由计划投资部将签署完成的《合同价款变更审批表》(附表5)发312项目办,并由312项目办下发施工、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接到上述《合同价款变更审批表》(附表5)后,办理工程支付。

第三十八条 所有合同价款变更审批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后的合同变更价款纳入工程决算。

《合同价款变更审批表》(附表5)未经批准的,变更事项一律不得办理工程支付,其价款不得进入决算。

经批准的《合同价款变更审批表》(附表5)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三十九条 计划投资部应建立合同价款变更的管理台帐,定期对合同价款变更进行汇总。

第四十条 因312国道工程变更需调整监理费用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和《***合同管理办法》予以审批。

由于312国道工程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312国道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与其失职相对应的费用和相应责任。

第六章 312国道工程变更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所有312国道工程的变更审批接受业主单位、行政管理、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变更作无效变更处理;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由变更主体责任部门负责整改落实,市建管中心督查室负责督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约谈、通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一)变更文件或变更资料质量低劣、错漏较多的;

(二)申报的变更工作量或变更价款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的;

(三)对审批、审核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312国道无锡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09月30日起施行。

***

312国道无锡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附表:1.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

2.设计变更联系单

3.施工变更立项审批表

4.施工变更设计联系单

5.合同价款变更审批表

附表 1

312国道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

项目 标段 编号:

变更建议提出单位



变更类别

一般/重大





主要变更内容







总工程师办公室审核意见

送达人:

项目负责人:总师办主任:

收到日期:

年

年年

月

月月

日

日日





技术委员会

审核意见(如有)



总师办主任:













市建管中心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











注:1.一般设计变更,由总师办主任签发;重大设计变更,由分管领导签发;如

需提请技术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总师办主任签署意见并由分管领导签发;

2.设计变更立项批准后,总师办留存 1份,发提出单位、设计勘察单位、计

划部各 1 份;项目属市财政拨款的,发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 1 份。

3.未批准立项的设计变更,总师办留存 1 份,发提出单位 1 份存档。

附表 2



设计变更联系单



编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专业

□道路□桥梁□管线

□交通□景观□其他

标段





设计变更依据或原因概述





设计变更内容概述

(含对应的原设计内容)







设计



审核



签发

(盖章)



附件编号

内容

张数

备注









□附页 □附图









□附页 □附图



































工程数量增减







总工程师办公室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师办主任: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勘察设计单位填写,由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签发。

2.本表总工程师办公室留存 1 份,发计划投资部、312项目办、监理单位各 1 份,发

施工单位 4 份;项目属市财政拨款的,发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 1 份。

附表 3:

312国道工程项目施工变更立项审批表

项目名称: 编号:

标段:

施工单位:



变更提出部门:312项目办□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变更性质:重大□ 一般□



变更原因:



变更内容:

附件:……经办人: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签收人:

经办人:

收到时间: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签收人:

收到时间:

年

月

日



312项目办













审核意见



项目现场负责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更联系单/施工变更立项审批表; 2、工程变更价款及计算书等;

3、其他材料。

经办人: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签收人:

经办人:

总监理工程师:

收到时间:

年

年年

月

月月

日

日日





签收人:

收到时间:

年

月

日



312













项目办

项目现场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项目合同计量负责人



年

月

日





项目办副主任:



年

月

日





项目办主任:



年

月

日





计划投资部审核意见

签收人:

项目负责人:计划投资部部长:

收到时间:

年

年年

月

月月

日

日日





投资评审管理处审核意见

签收人:

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

收到时间:

年

年年

月

月月

日

日日



市建管中心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











注:***分管领导签发,发施工单位、会签部门各 1 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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