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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全国二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新思维“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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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新思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双周计划 (1 月 20 日—2 月 10 日)
(本次周计划,可作为寒假作业,下一次计划发送时间 2 月 11 日,每 2 周一次计划)
核心的考点提示
学习方式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重点)
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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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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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视频:王某某老师精讲班!★★★★★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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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
复习内容
2Z201010 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与管理——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P1-P19)
复习推荐
2Z201010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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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
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2Z201050 建设工地债权制度★★★
2Z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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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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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内容
复习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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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蓝宝书(纸质版邮寄)★★★★★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Z20105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重点背诵与阅读,作为强化知识点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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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袭卷上册做到第 42 题(第六页)
深度理解核心知识点、理解单个或多个知识点所对应的关系、把控命题方向、强化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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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前 26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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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本周本周高频考点速记《法规》
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2 分)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Z2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P1
19 版教材变化点:只保留名称,内容已删除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7 大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2Z2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P1
一、法的形式(共七类)
法律形式
名称特征
制订单位
公布形式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法)
XX 法(民法通则除外)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行政法规
XX 条例
国务院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部门规章
XX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地方法规
XX 地方 XX 条例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省级由人大主席团发布,
其它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发
布公告
地方政府规章 XX 地 XX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际条约
XX 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
(二)法律
省 级 和 较 大 的 市 级 人
民政府
省长、市长签署命令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
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
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经济制度以
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10)诉讼和仲裁制度;(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二、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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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同级别人大制定的比政府制订的效力大)
(3)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
4.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情况
处理方式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国务院裁决(17 单)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
别规定不一致
制定机关裁决
地 方 性
法规,规
章 不 一
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
的规定不一致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①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
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②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
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
国务院裁决。(17 真题)
由国务院裁决
总结:系统内冲突自己决定,系统外冲突回避。
6.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 30 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17 真题)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 B )
裁决。
A.最高人民法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Z20102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P6
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四条件)(法人:是一个组织)
(1)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定是注册地)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18)
营利法人
(公司)
包括有限***、股份***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
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
人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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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
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特别法人
(机关、农村、基层)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
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18 真题)根据《民法总则》,法人分为( D )。
A.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C.一般法人和特别法人
B.机关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D.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3.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建设工程中大多数活动主体都是法人,但也有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项目部)。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相当于办事机构或者部门,对应***),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应的母公
司)。
建设单位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4.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2Z201022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P8
1.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
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17 多)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即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15、16 多)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P9
1.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16)
建设工程的一切代理都属于委托代理;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
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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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P10
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比较多,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
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
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17)
(二)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一般民事代理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自然人)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三、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重点)
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
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
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
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
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
作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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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代理有三种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2.表见代理:《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
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表见代理的条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比如:行为人持有委任状,
已盖章的空白合同等)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不知情)。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代理权的效力。本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相对人故意行为
违法代理
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8 真题)关于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C )
A.经被代理人同意的转代理,代理人不再承担责任
B.同一代理事项有数位代理人的,应当推选牵头人
C.作为委托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委托代理终止
D.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
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重点)
2Z201041 物权的主要种类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P14
一、物权的主要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
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自己的物)
用益物权
(对别人的物)
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工程中涉及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
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16)(房屋租赁权一般认为是债权,不是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
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总结:抵押权(不转移占有) 约定(需对方同意)
质权(转移占有) 欠 A 扣 B(需对方同意)
留置权(转移占有) 欠 A 扣 A(无需对方同意)
▲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重点)
1.土地所有权:
(1)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经营期为 30 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
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建乡镇人民政府
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严格用途转用。
***有(XX区不属于国家)。农村和城市XX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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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是先拿地后领证)或划拨(是先领证后拿地)两种方式;严
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17 真题)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能质押)。应当符合下面三个条件:
①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②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③附着其上的建筑物等一并处分。
期限: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3.地役权(18)
(1)地役权的概念:是用益物权;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地役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
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地役权设立(可登记,也可不登记),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能生效。
(3)地役权的变动: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
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地皮属于主权利,地役权等于是附着于地皮上的从权利。
当主权利受到转让,则从权利一并转移)
(18 真题)关于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C )
A.同一物的担保物权人与所有权人应当为同一人
C.未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在该地块设立地役权
B.用益物权人可以是该物的所有权人
D.物权的变动只能基于合同关系
2Z20104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P17
物 权
变动
不动产 登记时设立。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无关
动产
占有或交付时设立。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保护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常见保护方式:权利人请求确认权力;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修理、更换、
重做或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1.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如签订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登记,则合同有效,物权尚未设立)
物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括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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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企业是债务人
D.对于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企业是债务人
E.对于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单位是债务人,施工企业是债权人
模拟题参考答案
1.CE
11.ACDE
21.D
31.ACDE
41.DE
2.D
12.ABCD
22.D
32.ABE
42.BCE
3.D
13.B
23.BD
33.B
4.C
14.ABD
24.ABE
34.ABDE
5.AE
15.B
25.D
35.D
6.D
16.ABDE
26.D
36.D
7.D
17.ADE
27.ABDE
37.BDE
8.BE
18.BCD
28.C
38.B
9.ABDE
19.ABCE
29.A
39.C
10.B
20.D
30.BC
40.A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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