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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占挪用资金
定性法规依据:
项目贷款协议或有关项目具体管理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
1、审计署《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计处理指导原则》(审办外资发〔1999〕51号)第二条“对未经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批准,擅自挪用、变卖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购置的设备和资金,应责成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将挪用、变卖的设备、物资或所得资金用于原资金用途,同时建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建设资金,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
4、《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五倍。”第二十二条“违反财政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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