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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管理既是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财务工作的历史纪录,又是全校教职工工作成绩的客观见证,是教学常规管理的重要基础工程。为规范学校档案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档案局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学校在招生、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它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生、教职工、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是对学校发展历史过程的反映和记录,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和移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校内各部门应重视档案工作,将其纳入自身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保障档案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机构人员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开展档案资料征集、抢救保护、安全保密、数字化、现代化管理、提供利用、编纂、陈列展览及设备购置和维护方面所需设备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受校长委托具体负责档案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档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指导、监督落实全校档案工作相关事项。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图书馆主任担任。
第七条 学校档案馆隶属图书馆,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档案工作,校内各单位档案工作接受学校档案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档案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保护全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为学校和社会服务;
(七)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校史校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文化教育功能;
(八)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和健全学校档案工作网络;
(九)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
第九条 档案馆应配备政治素质可靠、年龄结构合理、数量足够的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及现代化管理技能。新进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 档案馆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各单位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文件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分类、立卷(装盒)等工作;
(二)按归档范围、归档要求,将档案材料按时向档案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件)的长期保存和利用,以增强档案实体(信息)的安全保障能力,提高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及开发利用能力。
第二十九条 档案馆应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定期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馆内各种数据情况进行统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 档案的开放、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条 档案馆应主动做好档案利用工作,按照规定向全校开放档案,积极发挥档案的信息功能,提高档案利用率。开放和利用档案遵循如下原则:
(一)对于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档案,除未解密或需要控制使用部分外,均应按国家规定,向全校开放。对于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学校重大利益的档案,须经校务会审议、校长批准后,方可分期分批开放。
(二)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三)馆藏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下须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档案馆馆长批准后,方可外借。对借出档案,须按时归还。损坏或丢失档案者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四)档案馆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
加盖学校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五)向档案馆移交、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使用权,无偿利用,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寄存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档案馆如需对外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学校授权,其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馆藏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开放和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档案馆应设立专门的阅览室,提供必要的检索工具,为档案利用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档案利用,档案馆不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商业目的的,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三十四条 档案馆应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公布档案,须经校务会审议同意,并报请校长批准。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保证档案工作需要。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档案馆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
存放涉密档案应当设有专门库房。
存放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防磁等必要设施。
第六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学校定期召开档案工作会议,评选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档案馆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有关范围、时间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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