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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都是在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的。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需付出较小的代价时,犯罪人就会选择犯罪。警察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等职务犯罪也不例外。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少数警察之所以沦为罪犯,除了客观方面的原因外,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助推器”。警察职务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归纳起来,警察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大约有以下十一种:
一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贪婪是一切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具有贪婪心理的人,为了钱财可以不择手段、铤而走险,采取各种形式,甚至冒着付出生命的代价,肆意收受贿赂、挪用侵吞公款。
二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不少警察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他们具有自决心理机制突出的“鸵鸟心态”。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希望“鱼和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保护伞”厚,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XX、赃证匿藏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了犯罪道路。实施职务犯罪的警察尽管对于刑罚有着恐惧感,但是最终还是选择了犯罪,一个重要原因是犯罪人产生了侥幸心理。首先,由于犯罪人长期从事警察公务并行使警察职权,使人难以辨别其行使职权的真正目的,再加上警察权力监督体制的不力,使实施职务犯罪的警察错误地认为可以“瞒天过海”,可以侥幸逃脱法律的制裁。其次,不良的从众心理也是产生侥幸心理的主要原因。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使部分警察从主观上意识到自己的犯罪比起那些“该杀”、“该关”的人而言往往是“小菜一碟”,而“该杀”、“该关”的人都逍遥自在,自己怎么就一定会被发现呢?
三是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这种人虽然见钱眼开,打心眼里羡慕大款巨富一掷千金的派头,产生了利用手中权力捞一把的念头,但慑于法律威严,缺乏以身试法的勇气。然而,金钱和物质的巨大诱惑最终还是占了上风。他们在尝到甜头的同时,又摆脱不了紧张与恐惧,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后身败名裂,累及亲人。“做贼心虚”正是这种犯罪心理的真实写照。这种惊恐的心理状态,外显为慌乱、猜疑心重、不安等情绪。有的作案后犯罪的快乐情感体验与担心犯罪被察觉后得不偿失的心理相互矛盾,从而感到耳鸣、心悸、胸闷、呼吸急促、喉咙干燥、无饥饿感、无睡意,坐立不安。在此情况下,外界的各种刺激信号会对许多犯罪人员的心理发生导向作用。如果在犯罪人员能够感知的范围内,出现其他同类人员被司法机关抓获的刺激信号,往往会抑制其继续犯罪的心理,促使其短时期内打消犯罪的欲念。被惩处的职务犯罪人员的地位越高,或者与自己的社会地位、家庭状况、工作经历等越相似,产生的抑制犯罪心理作用就越强烈;有的犯罪者甚至会真正就此作罢,洗手不干。如果在犯罪者能够感知的范围内,得知其他同样有职务犯罪经历的人没有被查处,就会强化他们继续犯罪的心理。有些犯罪人员若同时收到上述两种刺激信号,矛盾的心理会异常激烈,如果抑制犯罪的心理最终取胜,则犯罪者会想方设法掩盖过去的犯罪;如果继续犯罪的心理占了上风,则犯罪者会进一步巧妙设计继续犯罪的手段,使之更加诡秘和难以察觉。
四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有些警察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住房比自己好,或者原来的下级各方面都超过自己,或者看到才华、学问比自己差的人成了暴发户,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有些警察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称“人民警察”,当然要想着人民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只要为多数人的利益考虑,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就是理直气壮、理所当然的了。因为你“可能”是罪犯(法律意识淡薄,有罪推定的表现)而又不愿意交代“罪行”,本着对社会利益负责的态度,就只能刑讯逼供或非法拘禁了。而“我不是为了自己”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
十一是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实施职务犯罪的警察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被破获的“窝案”频频曝光。如*_**集体腐败案。此种心理的实质在具体案件中往往表现为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行为以分散责任并逃避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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