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政发〔〕6号》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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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答

一、政策内容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二、享受主体

本政策措施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二条“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 的规定,适用此项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企业。

以企业2019年实际数据作为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的数据基础。

三、减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企业,可认定为“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即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一)因疫情影响,本期营业收入或利润比去年同期减少的;

(二)因疫情影响,本期按会计制度核算为亏损的。

四、减免期限

此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具体是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4月。

五、办理程序

困难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核准类减免税,应当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履行减免税核准手续后才可以享受。为有效应对疫情,使纳税人第一时间享受税收优惠,此次采取 “以申报代申请”的减免方式,先由纳税人自主判别、自行申报享受,纳税人对申请享受减征优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事后通过数据比对方式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征收滞纳金。对企业提出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复核确认。

六、其他相关问题

(一)此项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和其他减免政策叠加享受

此项优惠政策可以和其他减免政策叠加享受。例如:某物流企业享受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该企业因疫情影响,本期营业收入比去年同期减少,同时该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假设2月份该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0元,物流减半后应某某100元,疫情减半后应某某50元,小规模再减半后实际应某某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5元。

(二)纳税人如何实现“自行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纳税人需在电子税务局税源信息维护模块中选择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维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信息后,即可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纳税人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否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纳税人从价和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均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纳税人未及时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纳税人符合此项减免税条件,但未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可申请办理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五)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如何按政策执行期限,正确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即如何实现一季度申报享受2月、3月两个月的减免税,二季度申报享受4月一个月的减免税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只需在电子税务局中做好减免税信息维护后,系统将自动按月生成正确的应税和减免信息,纳税人正常申报即可,无需做特殊处理。

(六)欠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中小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欠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七)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范围,不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附:中小企业标准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行业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如下:

各行业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说明: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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