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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导向,加快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通知》(第89号)要求,结XX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更严格的管控措施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长江的一切经济活动等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岸线、河段、区域和产业四个方面,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相关活动。存量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逐步调整。
第四条 本细则涉及事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严格岸线河段管控
第五条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省级批准的内河河道及XX布局规划的码头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锚地等工程。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省级批准的XX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锚地等工程。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长XX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长XX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XX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投资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第七条 禁止在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开展以下行为:
(一)设立各类开发区;
(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禁止在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项目。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展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设施;
(二)设置排污口;
(三)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四)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其他活动。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定前,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已有的畜禽养殖、投饵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逐步依法拆除或关闭;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第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展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易某某、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或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
(四)设置从事危险化学品或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水上加油站;
(五)设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六)开展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项目建设及其相关活动。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条 禁止在国家级、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水域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河)造田(地)、设置网箱、围栏等损害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项目;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单位和个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游览、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管理制度,不得损害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第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的外,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截断湿地水源;
(三)采砂、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及相关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开展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禁止在《长XX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
第十三条 禁止在《长XX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某某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某某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严格区域活动管控
第十五条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展下列行为:
(一)投资新建除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防洪治涝项目、农田灌排项目、符合省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开展除经依法批准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确定的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公益性的自然资源调查、地质勘查之外的勘查项目;
(三)从事未经批准、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科学研究观测、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林业服务设施等;
(四)从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监察之外的监测监察活动;
(五)从事未经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六)从事破坏生态保护功能的参观旅游活动;
(七)从事规模化的商业种植和养殖等破坏生态功能的活动。
严格实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
第十六条 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开展下列行为:
(一)投资建设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民用运输机场、铁路、公路(包括省级高速公路)、能源、水利等项目,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异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以为的建设项目。
(二)开展除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地质勘察以外的勘察项目,以及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地热水、矿泉水等非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勘察开发以外的项目;
(三)建设因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选址确实难以避让的临时用地以外的临时用地项目;
(四)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挖塘养鱼;
(五)建窑、建房、建坟、采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
(六)闲置、抛荒永久基本农田;
(七)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
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战略性矿产和非战略性矿产中的地热、矿泉水,经依法批准,可以新设矿业权。
第十七条 禁止在长XX流、赣XX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涉及XX湖周边岸线的经济活动等按照《XX省湖泊保护条例》、《XX湖生态XX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条例、规章、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高污染项目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等有关要求执行,禁止在已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XX省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名录见附件。
严格产业准入
第十九条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第二十条 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第二十一条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有关规定,禁止开展投资建设属于淘汰类的项目及其相关活动,禁止开展投资新建、扩建属于限制类的项目及其相关活动。对于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严禁以改造为名扩大产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严重过剩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加强本细则实施的组织领导,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细则实施的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本细则实施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是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的责任主体,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贯彻执行。本实细则落实情况将纳入全省督察督办工作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范围。对落实不力、违反负面清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公园、岸线保护区、岸线保某某、水功能保护区和保某某岸线河段、生态保护红线等范围及岸线边界,以国家及省相关规划、政策等文件确定的名单、范围、边界为准。后续有调整的,则参照纳入本实施细则执行。上述各项名单、范围、边界等解释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具体负责。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负面清单相关内容作出修改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提出动态调整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附
XX省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名录(103家)
序号
开发区名称
所在设区市
开发区类型
管理机构名称
1
XX经济开发区
XX市
省级XX
**_*
2
XXXX
省级高XX区
江XX山湖XX区管委会
3
新建长XXX区
省级XX
**_*
4
XXXX区
国家级高XX区
XXXX区管委会
5
XX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XX区
*_**
6
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XX区
XX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7
XXXX区
省级XX
**_*
8
昌南XX区
省级XX
**_*
9
XX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XX乡市
国家级XX区
*_**
10
XX产业园
省级XX
**_*
11
XX区产业园
省级XX
*_**
12
江西XXXX区
省级XX
**_*
13
XX产业园
省级XX
XX产业园管委会
14
XXXX区
省级XX
**_*
15
XXXX区
XX市
省级XX
XXXX区管委会
16
XXXX区
省级XX
**_*
17
XXXX区
省级XX
**_*
18
安.乐XX区
省级XX
安.乐XX区管委会
19
XXXX区
省级XX
**_*
20
XXXX区
省级XX
**_*
21
XXXX区
省级XX
**_*
22
XXXX区
省级XX
XXXX区管委会
23
XX乡经济开发区
省级XX区
**_*
24
抚北XX区
XX市
省级XX
**_*
25
XXXX区
国家级高XX区
XXXX区管委会
26
XXXX区
吉某某
省级XX
**_*
27
XX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XX区
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8
XXXX区
国家级高XX区
XXXX区管委会
29
***
省级XX
***会
30
***
省级XX
**_*
31
XXXX区
省级XX
**_*
32
XX产业园
省级XX
XX产业园区管委会
33
XX经济开发区
省级XX
**_*会
34
***
省级XX
**_*
35
XXXX区
省级XX
**_*
36
XXXX区
省级XX
XXXX区管委会
37
***
省级XX
**_*
38
***
省级XX
***会
39
XXXX区
省级XX
***会
40
江西XXXX区
XX镇市
省级XX
**_*
41
XX镇XX区
国家级高XX区
XX镇XX区管委会
42
XX镇陶瓷XX
省级XX
**_*会
43
XXXX区
XX市
国家级高XX区
XXXX区管委会
44
XXXX区
省级XX
XXXX区管委会
45
袁河经济开发区
省级XX
**_*会
46
XXXX
XX市
省级XX
**_*
47
樟树XX区
省级XX
**_*
48
XXXX区
XX市
国家级高XX区
江XX城XX区管委会
49
XXXX区
省级XX
**_*
50
XX经济开发区
国家级XX区
*_**
51
XXXX区
省级XX
**_*
52
XXXX区
省级XX
XXXX区管委会
53
高.上XX区
省级XX
**_*
54
安.高XX区
省级高XX区
**_*
55
XX产业园
省级XX
**_*
56
XXXX区
省级XX
**_*
57
循环经济产业园
XX市
省级XX
***会
58
XXXX区
XX市
国家级高XX区
XXXX区管委会
59
XXXX区
省级XX
**_*
60
江西XX经济开发区
省级XX区
**_*
61
XX经济技术开发区
XX市
国家级XX区
*_**
62
XX经济开发区
省级高XX区
**_*
63
XXXX区
省级高XX区
*_**会
64
XX经济开发区
省级XX区
**_*员会
65
XXXX区
省级XX
**_*
66
XXXX区
省级XX
***会
67
XX茶亭产业园
省级XX
*_**
68
万年XX区
省级高XX区
江西万年XX区管委会
69
***
省级XX
***会
70
XXXX区
省级高XX区
XXXX区管委会
71
XXXX区
XX市
省级高XX区
江西XXXX区管委会
72
XX经济开发区
省级开.经发区
**_*
73
XXXX区
XX市
省级XX
**_*
74
XXXX区
省级XX
***会
75
XXXX区
省级XX
***会
76
XXXX区
省级高XX区
江XX口XX区管委会
77
XX沙城XX区
省级XX
**_*
78
XXXX区
79
XXXX区
省级高XX区
江西XXXX区管委会
80
XXXX区
省级XX
XXXX区管委会
81
XX经济开发区
省级XX区
**_*
82
XXXX区
省级XX
**_*
83
XX云山经济开发区
省级XX区
**_*会
84
XX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开发区
*_**
85
XXXX区
XX市
国家级高XX区
XXXX区管委会
86
XXXX区
省级XX
***会
87
***
省级XX
***会
88
XXXX区
省级高XX区
江西XXXX区管委会
89
XX经济开发区
省级XX区
江西XX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XX区
省级XX
XXXX区管委会
92
XXXX区
省级XX
**_*
93
XXXX区
XX市
省级XX
**_*
94
XXXX区
省级XX
***会
95
XX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XX区
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96
XXXX区
省级XX
**_*
97
兴国经济开发区
省级XX区
**_*
98
XXXX区
省级XX
**_*
99
XX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XX区
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00
XXXX区
省级XX
**_*
101
XXXX
省级XX
***会
102
XX县XX(XXXX区XX园区)
省级XX
***会
103
XX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XX区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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