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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办发〔2019〕9 号 ***办公室 *_**公室 关于印发《XX县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暂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 团体,企事业各单位: 《XX县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暂行)》***、县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 *_**公室 2019 年 2 月 24 日 -1- XX县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_* **_*公 厅印发〈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办 发〔2018〕41 号)、《**_* **_* 海 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 题的通知〉》(琼建房〔2018〕251 号)和《***〈关 于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XX行动计划(2018-2025 年)的实施意 见〉》(澄发〔2018〕7 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各类引 进人才住房保障体系,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才住房保障采取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 贴等方式,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 导下,由县住房和城乡***、县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某某、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县就业局等有关单位共 同组织实施。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全县范围内的专业技 术资格的确认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引进人才住房保障货币补贴资金的筹集。 -2-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才公寓及人才租赁住房 的建设、筹措与管理。 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引进人才申请人才公寓、人才租赁住 房和货币补贴资格的审定。 县就业部门负责引进人才申请人才公寓、人才租赁住房和 货币补贴的发放。 第四条 ***域内各类人才申请人才公寓、人才租 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与购房补贴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住房保障对象 第五条 人才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百万人才进XX行动计划(2018-2025 年)》 (琼发〔2018〕12 号)及《XX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 要求,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 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全日制硕士、本科毕业生,具 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 人才。 (二)为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 人才引进时间以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 社会保险时间为准。曾在XX工作,2018 年 3 月 31 日前已离开 XX,并于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重返XX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 才,可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5 月 13 日期间在**_*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 -3- 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享受本细则规定住房保障的自主创业人才,其所在企业或 个体工商户应为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注册成立,且其本人应为 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股东或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 (三)引进时实际年龄(周岁)应符合以下条件:拔尖人 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 50 岁以下(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限制至 55 岁),全日制硕士毕业生 40 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 生 35 岁以下,35 岁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 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住房保障或不如实上报人才变动情况的用人单位,取消人才住 房保障申请资格,纳入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有关法 律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严格履行职责,对国家 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 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某某、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省发布的政策有抵触的, 以国家、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 13 - ***办公室 - 14 - 2019 年 2 月 24 日印发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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