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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15号
为规范***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我会制定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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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为规范和指导***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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