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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填写动火作业审批单,制定安全措施,按规定程序于施工前 24h 进行审批,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批准后方可领取动火作业设备(电焊机、氧气
瓶、乙炔瓶等)。
第二条 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组织技术、监督和操作等人员提前到施工地点研判安全风险,标明允许作业的区
域,准备消防设施、个人防护用具等。
第三条 在焊接及切割作业所产生的烟尘、气体、弧光、火花、电击、热、辐射及噪声可能导致危害的地方,应设有必要的警示标志。
第四条 动火作业审批单仅使用一次,有效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否则重新编制报批。
第五条 作业前,烧焊安全负责人、烧焊工、安监员、瓦斯检查工必须到位,经检查烧焊器材、消防器材(防火沙箱、消防锨、灭火器、消防软管)、作业环境及气体检测情况全部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人身防护设备,做好自身防护。
第七条 动火作业区域的防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焊接设备、焊机、切割机具、钢瓶、电缆及其他器具必须放置稳妥并保持良好的状态,使之不会对附近的作业或过往人员构成妨碍。
(二)为了防止作业人员或邻近区域的其他人员受到焊接及切割电弧的辐射及飞溅伤害,应用不燃性屏板(或屏罩)加以隔离保护。
(三)工作场地通风良好(风速下限不低于1.0m/s,上限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无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采取措施避免作业人员直接呼吸到焊接操作所产生的烟气流,焊接烟尘的污染程度应低于GB 16194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6mg/m 3。
(四)动火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 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 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
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第八条 动火作业地点的前后两端各 10m 的井巷范围内,应当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有供水管路且处于可使用状态,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点应当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第九条 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用不燃性屏板
或屏罩隔开形成焊接隔间。
第十条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应当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 1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第十一条 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将动火作业设备交回领取地点。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的全过程必须由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盯守和监督。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设备应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矿井应某某
确管理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其他单位不得在任何地点私自存放。
建立动火作业设备管理使用台账,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m 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
以上。所有与乙炔相接触的部件(包括:仪表、管路、附件等)
不得由铜、银以及铜(或银)含量超过 70%的合金制成。
第十五条 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及其他可燃物或爆炸物。严禁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带有油迹
的手套去触碰氧气瓶或氧气设备。
第十六条 检验气路连接处密封性时,严禁使用明火。
第十七条 用于氧气的气瓶、设备、管线或仪器严禁用于其
他气体。禁止装设可能使空气或氧气与可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三)动火作业人员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
焊、割。
(四)动火作业人员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
焊、割。
(五)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
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六)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
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
焊、割。
(七)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八)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
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九)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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