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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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 费  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利  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XX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XX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和收获时的农产品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直接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作为存货成本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通常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其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初始计量

第三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

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五条 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投资企业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 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第六条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七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八条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

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

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年度比较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对于原未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

财务报表》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将***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原已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该准则规定不应纳入合并范围***,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不应将***纳入合并范围。上年度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在所有者权

益类列示。应当列示每股收益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的每股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 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和列示。应当披露分部信息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关于分部的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 号——分部报告》的规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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