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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与传统社会截然不同的网络社会形态。这种新的社会形态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网络的技术驱动性和普及性给我们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在社会治理方面进行现代化的探索和创新。
目前,我国网络空间的刑事治理仍然沿用传统社会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刑法积极主义立场的强化进一步加强了社会治理的国家干预性。然而,过度依赖刑法惩罚模式导致了网络犯罪刑事治理机制的短效问题。这种情况下,为了实现网络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治理共同体的建构目标,网络空间刑事治理需要提倡一种新的治理理念。
我们应该以尊重网络时代的契约规则和技术规则为前提,激活多元化刑罚替代性措施为手段,在刑法干预上注入比例原则和法益保护辅助性的消极刑法观。消极刑法观是一种以个人法益为基础的观念,拒绝将刑法仅仅视为一种惩罚工具,而是追求释放刑罚实效性。其中,消极的法益观意味着我们应该更加注重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侵犯个人权利。消极的不法·责任论意味着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对犯罪行为的预防,而不仅仅是简单地通过刑罚来惩罚犯罪行为。消极的刑罚论意味着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刑罚的合理性和适度性,避免过度依赖刑罚来解决社会问题。
消极刑法观对于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首先,它能够促进社会治理的良法善治,通过尊重契约规则和技术规则,实现社会治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其次,它能够改善刑法万能主义对其他治理主体和治理规范的挤压现状,实现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最后,它能够提高国家网络空间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使网络社会的治理更加符合法治的原则和要求。
综上所述,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需要提倡消极刑法观。通过尊重契约规则和技术规则,激活多元化刑罚替代性措施,注入比例原则和法益保护辅助性的消极刑法观,我们可以实现网络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治理共同体的建构目标,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二、我国网络空间刑事治理的现状
A. 沿用传统社会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
在当前的网络社会形态下,我国网络空间的刑事治理仍然沿用传统社会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这种模式以国家为中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管理,对网络犯罪采取集中统一的治理方式。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传统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网络社会的特点和需求。
B. 刑法积极主义立场的强化
当前盛行的网络空间刑事治理立场是刑法积极主义,即强调通过刑法惩罚来解决网络犯罪问题。这种立场强调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认为只有通过刑罚的应用,才能有效地遏制网络犯罪行为。然而,过度依赖刑法惩罚模式会导致刑事治理机制的短效问题。
C. 刑事治理机制短效的问题
由于过度依赖刑法惩罚模式,我国网络空间刑事治理机制存在短效的问题。一方面,刑罚的威慑作用有限,无法完全阻止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传统的刑事制裁方式难以适应网络犯罪的特点和复杂性,导致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限,难以实现有效的网络空间治理。
为了实现网络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治理共同体的建构目标,我们需要改变当前的刑事治理模式,提倡消极刑法观。
【内容扩展】
当前我国网络空间刑事治理仍然沿用传统社会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这种模式以国家为中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管理,对网络犯罪采取集中统一的治理方式。然而,在网络社会形态下,这种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网络社会的特点和需求。
首先,网络社会的特点是去中心化和多元化。传统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强调国家的干预和管理,忽视了网络社会中个体和群体的自主权和自治能力。在网络社会中,个体和群体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和自治能力,需要通过多元化的治理机制来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
其次,网络犯罪的特点是复杂和隐蔽。传统的刑事治理模式难以应对网络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网络犯罪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和变化,使得传统的刑事制裁方式难以适应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需求。因此,需要通过创新的治理模式来提高网络空间刑事治理的效能。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需要提倡消极刑法观,以尊重网络时代的契约规则和技术规则为前提,激活多元化刑罚替代性措施为手段,在刑法干预上注入比例原则和法益保护辅助性的消极刑法观。
消极刑法观的内容与构造包括消极的法益观、消极的不法·责任论、消极的刑罚论。消极的法益观强调以个人法益为基础,尊重个体和群体的自主权和自治能力。消极的不法·责任论认为刑法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追究,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引导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发展。消极的刑罚论主张追求释放刑罚实效性,注重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而不仅仅是惩罚功能。
消极刑法观能在网络时代促进社会治理的良法善治,改善刑法万能主义对其他治理主体和治理规范的挤压现状。它可以在维持刑法惩罚法属性的同时,襄助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提高国家网络空间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综上所述,我国网络空间刑事治理当前存在沿用传统社会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过度依赖刑法惩罚模式和刑事治理机制短效等问题。为了实现网络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治理共同体的建构目标,我们应该提倡消极刑法观,尊重网络时代的契约规则和技术规则,激活多元化刑罚替代性措施,注入比例原则和法益保护辅助性的消极刑法观,以提高网络空间刑事治理的效能和法治化水平。三、实现网络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目标
A. 尊重网络时代的契约规则和技术规则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社会形态与传统社会形态有着明显的区别。在网络社会中,人们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流、合作和交易,形成了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因此,在网络空间刑事治理中,我们应该尊重网络时代的契约规则和技术规则。
首先,契约规则是网络社会治理的基础。网络社会中的交易和合作往往是基于合同和协议进行的,而不再依赖于传统社会中的传统道德观念和规范。因此,我们应该尊重网络时代的契约规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网络交易和合作的法律制度,保护网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技术规则是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网络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而技术规则则是网络社会的运行规则。在网络空间刑事治理中,我们应该尊重网络技术的规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网络技术的法律制度,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
B. 激活多元化刑罚替代性措施
当前,我国网络空间的刑事治理仍然沿用传统社会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过度依赖刑法惩罚模式。然而,这种模式存在短效的问题,无法满足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需求。因此,在网络空间刑事治理中,我们应该激活多元化刑罚替代性措施。
多元化刑罚替代性措施是指在刑事治理中,不仅仅依靠刑法惩罚,还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犯罪防控和社会治理的目标。例如,可以通过非刑事手段,如经济制裁、社会调查和心理辅导等,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干预和改造。同时,可以通过社区矫正、缓刑和刑罚减免等方式,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
C. 注入比例原则和法益保护辅助性的消极刑法观
为了实现网络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治理共同体的建构目标,网络空间刑事治理需要注入比例原则和法益保护辅助性的消极刑法观。
比例原则是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刑罚的使用应该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匹配。在网络空间刑事治理中,我们应该注重比例原则的应用,避免过度依赖刑法惩罚,关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合理确定刑罚的程度和形式。
法益保护辅助性的消极刑法观是指在网络空间刑事治理中,注重保护个人和社会的法益,避免过度干预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在网络社会中,个人和社会的法益是通过网络技术和契约规则来保护的,而不再依赖于刑法惩罚。因此,我们应该倡导消极刑法观,以个人法益为基础,拒绝犯罪论体系功能化,追求释放刑罚实效性。
通过提倡以尊重网络时代的契约规则和技术规则为前提,激活多元化刑罚替代性措施为手段,在刑法干预上注入比例原则和法益保护辅助性的消极刑法观,我们可以实现网络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治理共同体的建构目标。这不仅能够促进社会治理的良法善治,改善刑法万能主义对其他治理主体和治理规范的挤压现状,还能提高国家网络空间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四、消极刑法观的内容与构造
A. 消极的法益观
消极刑法观强调个人法益的尊重和保护。在网络时代,个人的隐私权、信息安全等法益面临更加复杂的威胁和挑战。因此,刑法的目标应当是保护个人法益,而不仅仅是追求罪犯的惩罚。消极刑法观认为,刑法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保护个人法益的完整和自由。
消极的法益观还强调刑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网络空间,刑罚应当是最后的手段,仅在其他措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才予以采用。消极刑法观主张充分考虑刑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过度依赖刑法的惩罚性,以免对个人法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B. 消极的不法·责任论
消极刑法观认为,在网络时代,犯罪行为的不法性和个人的责任应当得到充分考虑。传统的刑法积极主义立场往往过于关注罪犯的社会危害性,而忽视了个人的自由意志和责任。消极刑法观强调犯罪行为的主观因素和个人责任的重要性,要求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认定。
消极的不法·责任论还主张在网络空间刑事治理中,应当注重对犯罪行为的分析和评价。刑法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对罪犯的不法性和责任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判,以便更好地确定刑罚的适用和量刑。
C. 消极的刑罚论
消极刑法观提倡刑罚的消极化和多元化。在网络时代,刑罚不应仅仅是对罪犯的惩罚,更应考虑到刑罚对个人和社会的积极影响。消极刑法观主张充分利用刑罚的消极效应,激励罪犯改正错误,回归社会。
消极的刑罚论还主张多元化的刑罚替代性措施的运用。在网络空间刑事治理中,刑法应当注重对刑罚替代性措施的研究和运用,如社区矫正、电子监管等。这些措施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效果,减轻罪犯的刑罚压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消极刑法观的内容与构造包括消极的法益观、消极的不法·责任论和消极的刑罚论。这些观点在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消极刑法观能够促进社会治理的良法善治,改善刑法万能主义对其他治理主体和治理规范的挤压现状,并提高国家网络空间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因此,我们应当积极提倡和运用消极刑法观,推动网络空间刑事治理的创新和发展。五、消极刑法观在网络时代的作用和意义
A. 促进社会治理的良法善治
在网络时代,社会治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传统的刑事治理模式存在短效性和过度干预的问题,无法满足网络社会的治理需求。因此,提倡消极刑法观可以促进社会治理的良法善治。
首先,消极刑法观强调尊重网络时代的契约规则和技术规则。网络社会的特点是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机构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网络契约关系。传统的刑法治理模式往往无法充分考虑这些契约规则,导致对网络犯罪的处理效果不佳。消极刑法观通过尊重契约规则,使刑事治理与网络社会的契约规范相协调,提高治理的效果和合理性。
其次,消极刑法观注重激活多元化刑罚替代性措施。传统的刑事治理模式过于依赖刑法惩罚,导致对网络犯罪的处理过于简单粗暴,效果有限。而消极刑法观倡导运用多元化的刑罚替代性措施,如社区矫正、行政处罚等,以适应网络社会的特点和需要。这样可以更好地达到刑事治理的目的,同时减少对个体自由的限制,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B. 改善刑法万能主义对其他治理主体和治理规范的挤压现状
传统的刑事治理模式往往以刑法为核心,将刑法视为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万能工具。这种刑法万能主义的立场对其他治理主体和治理规范产生了挤压效应,限制了社会治理的多元性和创新性。消极刑法观通过消极的法益观、不法·责任论和刑罚论的构建,弱化了刑法的绝对地位,为其他治理主体和治理规范的发挥创造了条件。这样可以实现网络社会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目标,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创新化。
C. 提高国家网络空间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网络空间的刑事治理需要法治化的路径来推动。传统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无法满足网络社会的治理需求,因此需要通过消极刑法观来提升网络空间的刑事治理法治化水平。
消极刑法观的核心思想是以个人法益为基础,追求释放刑罚实效性。这种观点能够更好地平衡个体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同时强调法益保护的重要性。在网络时代,刑事治理需要更加注重保护个人权益,在刑法干预中注入比例原则和法益保护辅助性的消极刑法观,可以提高网络空间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使网络社会的治理更加公正和合理。
六、结论
本文探讨了网络时代社会治理的消极刑法观的提倡,以实现网络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治理共同体的建构目标。网络的技术驱动性与普及性使我国社会进入了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网络社会形态,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要求。然而,我国当前网络空间的刑事治理仍然沿用传统社会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过度依赖刑法惩罚模式导致了网络犯罪刑事治理机制短效的问题。
为了实现网络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目标,网络空间刑事治理应提倡以尊重网络时代的契约规则和技术规则为前提,以激活多元化刑罚替代性措施为手段,在刑法干预上注入比例原则和法益保护辅助性的消极刑法观。消极刑法观的内容与构造包括消极的法益观、消极的不法·责任论、消极的刑罚论。消极刑法观能在网络时代促进社会治理的良法善治,改善刑法万能主义对其他治理主体和治理规范的挤压现状,在维持刑法惩罚法属性的同时襄助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进而提高国家网络空间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消极刑法观的提倡意味着在网络时代,刑事治理不再仅仅依赖于刑法的严厉惩罚,而是更加注重保护个人法益,以及通过多元化刑罚替代性措施来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这种观念的转变将有助于改善刑法万能主义对其他治理主体和治理规范的挤压现状,促进社会治理的多元共治。同时,消极刑法观也将提高国家网络空间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使法律规范更加适应网络时代的特点和需求。
然而,我们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消极刑法观并不意味着对刑罚的完全废弃,而是在刑法干预上注入比例原则和法益保护辅助性的观念。在具体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具体案件,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个人法益和刑罚实效,合理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以实现社会治理的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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