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岗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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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岗位管理规定

为稳定临床护理队伍,保障医院临床护理工作,加强护土岗位管理,提高护士工作积极性,鼓励护理人员在临床一线、高劳动强度、高风险岗位工作,对原规定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一、护理岗位分类

根据工作性质护理岗位可分为:临床病区护理岗位,门诊、医技护理岗位,行政护理岗位。

1、临床病区护理岗位包括:各临床住院病区、急诊科、120急救中心、血透室、手术室、产房。

2、门诊,医技护理岗位包括:各临床科室门诊、医技科室、供应室、健康体检处。

3、行政护理岗位特指护理部工作岗位。

二、护理待遇及岗位管理

1、凡在上述三类护理岗位工作的护理人员,均享受国家规定的上浮10%工资待遇及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事假按实体天数予以扣除;连续休病、事假达到一年以上或累计休病、事假达到两年以上者,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5、新毕业的护士原则上全部到临床病区护理岗位工作。

6、护理人员进修本专业后5年内不准调岗。

7、在临床病区工作满20年或年龄满40岁的护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方可调出临床病区护理岗位。

三、护理干部选拔

1、护士长***进行选拔。

2、护理部主***选拨,护理部一般工作人员要在从事临床病区护理工作满5年以上的优秀护士中选拔。

3、非因院方需要调出临床病区护理岗位的人员,不准参加所有管理岗位干部的选拔。

四、特殊情况由院委、党委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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