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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或者指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省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
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鼓励单位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
(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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