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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利溪镇挖龙坳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规范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蓬安县利溪镇挖龙坳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集体经济组织住所:蓬安县利溪镇挖龙坳村4组。
第三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承担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组织各类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二)保护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三)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政府划拨给村两委的工作经费除外)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
(四)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服务;
(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资产运营与管理、收益分配、资产评估制度等;
(六)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支持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管理和监督,接受上级农业农村、财政、民政、组织等部门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成员身份确认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经民主程序确认。
第七条 2020年 11 月 30 日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经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共有成员 1939 名,成员实行固化管理。
第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决策权、收益权、监督权;
(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按股份(份额)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十一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公开制度。年初公布财务计划,年末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共同签字,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利溪镇人民政府审核,于2020年1月15 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修改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必须由十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蓬安县利溪镇挖龙坳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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