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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区级)综合医院关于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接触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治理商业贿赂,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增加医院工作透明度,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经医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在医院门诊二楼开设一间医药代表接待室,每周三下午开放,仅供因工作需要的医务、药剂人员与医药代表洽谈业务使用,接待期间必须登记医药代表姓名、公司地址并记录洽谈内容,接待室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二、在非医药代表接待日期间,严禁医务人员在医院范围内私自接待医药、器械代表,一旦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对当事人和科室进行严肃处理:1.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行有关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严禁要求医院工作人员进行“统方”行为,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所代理的药品在我院的销售资格及采购合同。
六、中、西药库只许药商按医院网上中标品种送货进入仓库,否则按上述条款(第二条)标准进行处理。
七、行政办公楼内办公室人员须把好进入关,凡医药、器械业务员因业务进入办公楼的,必须问清楚是否预约,否则谢绝进入办公室。
八、各医药、器械供应商要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廉洁协议书,违反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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