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界首支行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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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界首支行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界首支行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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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支行领导班子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管理,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和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廉政风险,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与制衡机制,结合支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纪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务实高效,充分发扬民主,完善群众参与、集体决策和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保证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质民主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界首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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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据党中央、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和有关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二)围绕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研究制定依法行政、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管理、改进金融服务等方面的重要措施。

(三)加强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央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措施;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惩防体系建设、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举措;

(五)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措施;

(六)机构及职工管理的重要措施,包括:行员录用和聘用制员工聘用、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业绩考核等;

(七)重要工作会议报告、报送上级行重要材料的审定;

(八)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突出问题的研究处理;

(九)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的主要内容:

(一)中层以上(含非领导职务)任免、交流、调动;

(二)违法违纪干部职工的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

(三)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申报和安排实施,重大项目招标文件发布、重大合同签订、工程变更等的审查审批;

(二)大宗物资、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的采购、固定资产的处置;

(三)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费用预算指标及各类专项资金的分配和调整;

(二)大额预自支出事项的审批;

(三)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各类人员工资、津贴、奖金等的分配办法和资金安排。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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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决策规则和程序

第八条 ?酝酿准备。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分管行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就有关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具体情况。对把握不准的事项,应请示上级行。

(二)决策咨询。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政策法律、对外签订合同的,咨询法律部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事项,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听证或公示,依法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沟通协调。决策事项涉及两位以上行领导分管的,行长要加强协调,必要时可以通过行长专题办公会协调。需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党委会、党组会和行长会)讨论的,应形成书面材料,经相关分管行领导签批,报主要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可提交。

(四)会前告知。领导班子会议的议题,由主要负责人会前商领导导班子成员确定,相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九条 ?集体决策。

(一)领导班子会议由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主持,参会人员应在会上充分讨论,并对决策事项明确表明意见和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二)作出决策决定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要问题可实行集体表决,产生较大分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做决定。

(三)应全过程纪录参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表决和决定等情况。决策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参会人员审阅后,由主要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四)决策事项涉及领导干部回避的,应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化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第十条 ?执行决策。

(一)事项决策形成后,根据职责分工或会议主持人意见,由有关领导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具体落实。

(二)允许个人对集体决策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执行。

(三)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按程序重新作出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未经充分酝酿、集体决策的事项,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单方面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责任人,分管行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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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的标准,应执行本单位会计财务、资金资产、采购招投标、基建维修等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界首支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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