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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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

来源:*_**发布时间:2017-1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公办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中小学校长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长职级制,***小学设置独立的校长职级序列,建立独立的校长职务通道和专业的职级评定标准,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校长进行综合评定、分级聘任的校长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是指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含高等院校)所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工读学校(统称中小学)的正、副职校长。

  第四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所属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实施。市、区人事主管部门对校长职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级设置

  第五条 校长职级制分别设置正校长、副校长两个职务序列。正校长职务共设5个等级,自上而下分别为特级正校长、一级正校长、二级正校长、三级正校长、四级正校长;副校长职务共设4个等级,自上而下分别为一级副校长、二级副校长、三级副校长、四级副校长。

  第六条 二级以上正、副校长实行职数控制。特级正校长不超过正校长总岗位数的5%,一级正校长不超过正校长总岗位数的10%,二级正校长不超过正校长总岗位数的15%。一级副校长、二级副校长分别不超过副校长总岗位数的20%。

  第三章 选拔聘任

  第七条 中小学正、副校长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由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产生,其后纳入职级制管理。

  第八条 受聘校长岗位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受聘正校长岗位的,应在副校长岗位聘任满3年及以上;或具备受聘正校长的其他条件。

  (二)受聘小学副校长岗位的,应在一级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满3年及以上且具有3年及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岗位正职工作经历;受聘中学(含九年一贯制、中等职业、特殊教育、工读学校)副校长岗位的,应在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满3年及以上且具有3年及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岗位正职工作经历;或具备受聘副校长的其他条件。

  受聘校长的其他条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中小学校长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聘任,每一聘期为4年。

  第四章 职级评定

  第十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对校长职级进行评定。评定委员会由教育专家、名校长、名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评定委员会开展职级评定时,评定委员会成员是参评校长的近亲属或者与参评校长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定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取消其评定委员会成员资格,取消与其有具有回避情形的参评校长的评结.定果。各区评定委员会成员组成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全市二级及以上正、副校长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校长的职级。区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本区三级及以下正、副校长的职级。区评定委员会评结.定果应自确定之日起5日内,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校长职级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历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和具备相应的上岗证书。

  (二)任职年限条件。特级正校长须担任一级正校长两年及以上,一级正校长须担任二级正校长两年及以上,二级正校长须担任三级正校长两年及以上,三级正校长须担任正校长两年及以上。一级副校长须担任二级副校长两年及以上,二级副校长须担任三级副校长两年及以上,三级副校长须担任副校长两年及以上。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规模、类型及校长工作资历、专业能力和工作成效等因素,***小学校长职级评定办法和评价量化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长职级原则上每2年评定一次。评定委员会根据职级数量空缺情况,在核定的职级数量范围内对中小学校长进行评定。特殊情况下,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临时召集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首次受聘为校长职务的,原则上均从该职务最低职级起任,其中正校长认定为四级正校长,副校长认定为四级副校长。属本市引进的市外校长或者从本市其他单位聘任校长的,可由市、区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评定职级。

  第五章 考核、交流和转聘

  第十六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办法,由聘任机关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三级及以上正、副校长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降低一个职级。四级正、副校长在一个聘期内年度考核有两次为基本合格的,撤销职级并予以解聘。

  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撤销职级并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小学校长交流办法,鼓励优秀校长向偏远或基础薄弱的学校交流,提升教育质量。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长不再担任校长职务的,可以根据职级工资执行情况,在本市教育系统内转聘等于或者高于受聘校长前岗位等级的岗位,但被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解除聘任的除外。需调任、交流至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的,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职级工资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结合校长职级制改革,完善校长工资分配办法。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职级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申诉委员会,受理实施中的投诉与申诉,对职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申诉委员会由教育专家或者社会知名人士3人,与市教育、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人各1人组成。

  参评校长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评定委员会成员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情形,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可自知晓上述情形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诉委员会书面提出异议。申诉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长职级评定委员会成员在评定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失职失责、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等情况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取消其评定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评校长存在伪造资料、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或者实施不诚信行为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取消聘任,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引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长首次实施校长职级制的定级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作者:赵某某 链接:https://doc.001pp.com/p/dae1a005ebbc 来源:简某某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完善中小学校长管理机制,提高校长队伍专业化水平,构建现代学校制度,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组发〔2017〕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师〔2015〕1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XX县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学质量”为出发点,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落实和扩大中小学校办学自主权,激发校长队伍活力和创造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职业化中小学校长队伍,推动XX教育更好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校长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原则。明确校长的职业特点和专业要求,注重校长“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等专业能力的提升,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和去行政化改革,拓宽校长职业发展空间,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

  (二)坚持校长负责制、学校自主办学原则。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构建现代学校制度,执行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三)坚持校长梯队培养、分级聘任原则。建立独立的校长职务通道和专业的职级评定标准,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校长进行综合评定、分级聘任。坚持分层培养,并充分发挥优秀校长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鼓励优秀校长从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流动,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实施范围与对象

  县教育局直属公办学校(含高完中、中专学校、教师发展中心、特殊学校) 、各镇(街、管委会)公办中学、中心小学(中心学校)在任正职校长及独立设置的完全中学初中部负责人。

  四、职级设置

  校长职级分为特级、高级(一、二、三档)、中级(一、二、三档) 、初级(一、二档)等四级九档。特级校长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全县中小学校长总人数的5%以内,高级校长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全县中小学校长总人数20%以内,并兼顾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特点和实际。

  五、任职资格与基本条件

  (一)任职资格。中小学校长要符合《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受聘正职校长岗位,原则上应当具有两年及以上副职校长岗位任职经历。德才和业绩特别突出,可破格任用。

  (二)基本条件。符合《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

  六、选拔聘任方法

  校长实行聘任制、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副校长参照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换届时间、聘期年限与校长换届时间、聘期年限一致,交流年限参照校长交流年限进行)。

  (一)实行聘任制。全县中小学校(含中专学校、教师发展中心、特殊学校)逐步推行取消行政级别,新设立的学校行政不定级。根据《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小学(含中专学校、教师发展中心、特殊学校)校长实行聘任制,拟聘任为七级职员或八级职员校长、***讨论同意后,由县教育局按程序聘任;聘任为九级职员的校长、***按程序考察聘任。

  (二)实行任期制。校长每届聘期为5年,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继续留任,不能超15年。中小学校长换届工作全县同步进行,聘任为七级职员或八级职员校长、***提出换届建***组织部组织实施,聘任为九级职员校长、***制定方案实施。换届时,不能任满一届的人员,原则上不能继续聘任(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 ;因特殊情况没有任满5年的人员,统一进行换届,重新聘任。

  (三)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体现学校办学规划、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德育建设、教师队伍、管理创新、安全稳定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学校实际确定。任期目标在广泛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家长等方面意见后,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教育局备案,并在校内公布。

  七、职级评定方式

  校长职级评定按照每三年开展一次,每年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予以定(晋)档的方式实施(具体晋升办法另行制定)。

  (一)明确校长职级任职年限。申报各职级校长应具备最低累计校长任职年限:初级满5年,中级满10年,高级满15年,特级满20年;个别表现特别优秀或长期在农村边远山区和薄弱学校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聘用。校长(含主持工作副校长)年限按实计算,任副校长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折算成正职年限;在教育行政部门任九级职员、在学校任党支部(总支、党委)书记,按正职校长计算任职年限;在行政部门任九级职员、在学校任党支部(总支、党委)副书记,按二分之一折算成正职年限。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有校长、副校长任职经历的人员重新聘任校长,其校长任职年限按以上方法计算;在教育行政部门任八级职员以上干部的人员到学校任校长,直接聘为中级校长,任职年限长、工作表现突出,可以聘为高级校长。

  (二)建立校长职级评审制度。评审一般按照个人申报、资格初审、考核与评鉴、评审与推荐、公示与确认等环节进行,由县教育局组织评审。配套出台《XX县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开展校长职级制评审、认定、考核和奖励等工作。原则上首次评定只评级,不定档,职级奖励金按每一职级的最低档次发放。首次评定后,校长职级采取逐级晋升的方法晋升。

  (三)实行校长交流轮岗制度。原则上,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时间满10年的校长,需交流轮岗。个别表现特别优秀的校长,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县委同意或局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后,可以在原岗位继续聘任(任职时间最长不超过15年)。交流轮岗的校长职级不变。凡愿意交流到相对薄弱学校的中小学校长,在评级晋档中优先考虑。

  八、考核和奖惩

  (一)建立考核机制。实行校长年度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校长年度工作按《XX县中小学校长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方案》考核评价。校长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校长评级晋档、确定职级制奖励金额度、职务续聘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激励机制。实施校长职级年度奖励金制度,职级年度奖励金依据校长的职级、年度考核等情况综合确定,由职级基数和考核数两部分构成。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绩效工资总量外予以单列实施,总额为教师年度绩效奖励金人平均数的2.5倍,增加部分(增加的1.5倍)在教师年度绩效考核奖励金总量外予以单列。***、县人社局另行制定,由教育行政部门按校长职级档次和年度考核结果统筹发放。

  校长职级年度奖励金根据考核结果,增加部分(减去人平均数部分)可拿出不少于二分之一用于奖励其他校级领导,其中完全中学初中部(非独立设置)负责人、中心小学(中心学校)校本部负责人应适当倾斜,可分配的奖励金不少于奖励其他校级领导奖金总数的二分之一。

  校长职级制奖励金享受对象为在职在岗的校长,离开校长工作岗位后不再享受校长职级待遇。

  (三)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学校校长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学治校,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校风学风和师德建设、收入分配、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履职不力的校长,按相关规定问责,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校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学校校长因聘任期满、调动、轮岗、退休、辞职、解聘或学校撤销合并等原因离任,进行离任审计制度。

  (四)建立退出机制。符合下列条件,应当予以解聘校长职务:

  1.根据《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该办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

  2.每一届任期内工作目标考核结果年平均分达不到480分且累计三年考核结果排名居全县同学段学校末三位;

  3.每一届任期内教学质量检测连续三年排名居全县同学段学校末三位;

  4.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

  5.足额配备教师后,所辖学校仍未按国家规定课程计划开足开齐课程(包括存在课程表和实际上课情况不相符);

  6.因违规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包括记过)党纪政纪处分。

  7.因其他原因或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

  九、组织领导

  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加强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是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加快构建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深化素质教育、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县委县、政府将加强对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教育局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出台《XX县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做好中小学校长聘任、交流、监督、培训等工作,组建校长专业发展智库,聘请知名专家担任顾问,为校长职业化发展搭建专业的助推平台;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根据自身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十、本实施意见从2019年起实施,***。

中共**_* **_*关于开展2019年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19〕558号

各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

为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_*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教工〔2019〕61号)文件要求,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将于2019年开展首批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与对象

**_*含特教学校和工读学校、大学附中附小和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其他性质公办园和民办园)、职业高中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中,2019年12月31日前在岗尚未到达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在职在岗的正职校(园)长(含党组织书记)(以下统称“中小学校长”)。

非区教委所属中小学按照属地原则,组织中小学校长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

二、职级设置与结构比例

校长职级设置特级、高级、中级、初级四级,其中高级、中级分别设置1、2、3等。特级、高级、中级、初级校长结构比例控制为:0.5:4:4.5:1。

各区要根据本区中小学校长总人数测算出高级、中级和初级校长评审的指标结构,建议各区高级指标首评使用60-70%,预留出每年的晋升空间;市教委将根据全市中小学校长总人数测算出特级校长的总指标数,市级将首评特级校长指标控制在特级校长总指标的50-60%,预留出每两年的晋升空间。

三、申报、认定和评审工作

(一)申报和审核。中小学校长要根据申报及评审、认定条件,精细测算出拟申报职级(等次)所需的职级年限,依据《中小学校长职级申报、评审和认定的具体条件》综合分析拟申报职级(等次)所规定条件的达成度,由申报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附件1、2),并提交本人工作述职报告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有关证明,述职报告按评定标准进行写实性汇报。

由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按规定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每一名申报人达到所需的基本条件。

(二)述职和评议。述职和评议可结合校长年度考核,由申报人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述职。每位教职工代表(或党员)填写民主测评表和教师问卷,***、区教委负责汇总测评结果。在首评过程中,此项程序可结合申报人最近一次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述职及测评结果完成。

(三)考核与评鉴。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在听取申报人述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汇总有关材料,写出考核、评鉴意见。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对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个人作出的督导、考评(鉴定)意见,包括获奖证书等,可作为评定校长职级的依据,供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参考。在首评过程中,此***、区教委最近一次对申报人做出的考评(鉴定)意见完成。

(四)认定、评审与推荐。申报初级校长职级的,由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按照任职资格条件、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审核并予以认定。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须按照相关校长评定标准对申报中级及以上校长职级的人员进行评审和面试答辩。在首评过程中,对申报中级校长的人员可以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材料评审。

各区在完成高级校长评审的基础上推荐特级校长候选人。被推荐人应达到高级(一等)条件,且考核成绩优秀,并按照所分配的推荐指标(附件3),提出推荐意见,排序后报市教委人事处。须将评结.定果(含特级校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五、时间安排

2019年10月中下旬,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安排相关工作。

2019年11月5日前,各区组建完成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改革协调小组、区职级办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市教委人事处。

2019年11月30日前,各区完成高级及以下校长职级制评审认定工作,并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2019年12月6日前,各区完成特级校长候选人推荐、公示等相关工作,并将特级校长候选人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市教委人事处。

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特级校长的评审工作。

六、强化组织领导

今年是**_*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涉及校长队伍切身利益,各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规范程序、严格标准,确保首评工作平稳、有序。

各区要按照党政领导、名校长、专家各三分之一,名校长和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须聘请外区人员的要求,组成中小学校长职级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校长职级进行评审工作,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有关表格可在**_*官网下载,用A4纸打印。

中共**_* **_*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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