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等六部门关于印发《**_*法》的通知(冀教财[]29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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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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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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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教财〔2019〕29号

**_*等六部门关于印发《**_*法》的通知

各市(含XX、XX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扶贫办、残联,***,省直有关部门,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意见》(教财〔2018〕16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_*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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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公室 **_*

2019年6月12日

**_*公室 (依申请公开) 2019年6月12日印发



附件

**_*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意见》(教财〔2018〕16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要符合国家和省现行各教育阶段资助政策,严格执行资助政策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五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学校负责制,各级各类学校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主体,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将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与教育部门学生信息实行定期、动态比对,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九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十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一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困难学生认定范围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力弱化情况: 。

其他情况: 。



个

承诺内容: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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