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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大力培育新兴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民生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第三条??引导基金重点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创新创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突出支持区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出资、引导基金分配留成的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等。区财政局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进度分期出资,按照经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经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六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一)政府引导。灵活高效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的调控职能,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创新创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推动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
(二)市场运作。***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基金通过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三)放大杠杆。引导基金要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在子基金层面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
(四)防范风险。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投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投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经促局(金融办)、科创局、财政局(国资委)、投资推广署、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投委会建立投委会专家委员会制度,专家委员会对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事项提出初审意见供投委会决策参考。投委会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宝安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定引导基金投资经营、风险控制等相关制度;
(三)审定引导基金增减注册资本、解散等重大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别对引导***运作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引导***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体现本办法及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放大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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