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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_*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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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3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区贯彻落实《办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适应新时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着力解决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各单位应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以强烈责任担当抓好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重要事项研究部署,抓好落实。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园区要组织、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二、深入宣传,加强培训
区教育和体育局要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对《办法》的宣传普及,提高群众知晓率。要集中开展对主管人员、监管人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专题教育培训。督促学校将《办法》纳入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内容,通过知识讲座、班会、橱窗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学生食品安全素养和防范能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的时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办法》的宣传教育培训;各镇、街道、园区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三、建立机制,严格管理
(一)区教育和体育局要履行好主管责任。督促各中小学(幼儿园)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督促学校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安排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同时,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督促学校食堂运营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确有必要实施其他方式经营的,应当经教体行政部门同意。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学校食堂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加强对学校食堂证照、人员健康、食品进货查验、索票索证、食品贮存、食品留样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畅通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规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充分发挥师生、家长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指导学校食堂开展“明厨亮灶”工作,通过视频厨房、透明厨房、隔断厨房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方式,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指导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开展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做好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学校周边非法占道经营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对城区学校周边占道经营的商户、流动摊贩等进行规范和清理,对违法经营的商户和流动摊贩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强对学校周边流动摊贩的治理整顿,不得将中小学(幼儿园)校门外50米范围内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杜绝“三无”食品进入校园周边。
四、加大投入,规范建设
区教育体育局应督促各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照相关法律法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可以参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没有规定,而部委规章有规定的,适用部委规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施行。
*_**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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