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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
渝人发〔1998〕116号
XX、***,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 XX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首次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自1996年3月起,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各级人事部门的辛勤工作和广大技术工人及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历时两年另六个月,于1998年9月圆满结束。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XX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很重,难度更大。各区县(自治县、市)、市级各部门和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务必引起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搞好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培考自愿和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规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办事程序,严格考核标准,严肃工作纪律,精心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必须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开展升考工作,不得自行其事,不得突破政策,严禁乱收费。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XX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
升级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及《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升级考试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具贯彻执行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有关规定,坚持培考自愿和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构架新的考试考核模式,探索新的考试考核管理制度,严格办事程序,坚持考试考核标准,保证考试考核质量。
通过技术工人的升级考试考核,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综合素质,调动工人的生产、工作积极性,努力造就一支各方面过得硬的技术工人队伍,并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尤其是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升级考试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升级考试考核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在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了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具备本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
三、升级考试考核的内容
升级考试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的水平,从事技术革新的成果及安全生产达标情况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考核标准按国家和市颁布的标准执行。
四、升级考试考核的申报条件
(一)凡考取技术等级并获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可参加升级考试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所培训工种技术等级标准要求,按照全市统一的教材制定教学计划,经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后实施。
(六)技术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考核均合格,技术业务水平(业务理论、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高级工和市级单位、中央在渝单位的中级工、初级工,由市人事局综合审定技术等级,并颁发证书;区县(自治县、市)及其以下单位的中级工、初级工,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综合审定技术等级,并颁发证书。
六、升级考试考核合格后的工资待遇
(一)晋升高、中级技术等级的中、初级技术工人,经考试考核合格获得高、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将原所执行的中、初级工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额分别就近就高靠入并执行高、中级工的工资标准。
(二)升级考试考核合格获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增加工资的时间,从本人参加该轮考试考核合格并获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当年或次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办法另定)。
(三)因种种原因未能参加首次考核定级的技术工人,其考试考核合格获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增加工资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七、有关问题
(一)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的申报、培训、考试考核、评审、颁证等所需经费,***、财政局、人事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自立名目,自定标准,严禁乱收费。
(二)部颁考核标准中尚未设立中、高级工的工种,暂不组织升级考试考核。
(三)经组织安排转换工种岗位的技术工人,按现工种岗位申报升级考试考核。
(四)参加本轮升级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继续申报参加以后各轮的升级考试考核。
(五)新参加工作已转XX级的技术工人,可申报确定初级工的考试考核,其申报条件按人事部人薪发〔1994〕50号第四条(二)款执行。其中,中专、技术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获得政府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且获证工种与现工种相应的,可免予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但应由所在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为合格的确定为初级工,由各单位按申报程序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颁发证书,并从定级之月起,执行初级工的工资标准。
(六)凡未获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含企业调入、部队复员退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必须经考试考核确定技术等级。其申报条件按人事部人薪发〔1994〕50号第四条(二)款执行,考试考核内容和办法按本实施意见办理。
(七)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及劳动教养的技术工人,从受处分或处罚之月起,由所在单位收回技术等级证书。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从本人执行初级工工资标准之月起,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所在岗位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本等级工作时间从发证当年起重新计算。
(八)中央在渝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和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单位技术工人的升级考试考核,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九)参照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的升级考试考核,执行本实施意见,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核、颁证。
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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