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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
吉科发基〔2014〕1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省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主要是以我省高新技术领域的骨干企业、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园区、基地)、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主体,以中***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以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联合进行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平台。工作站采取政府推动,依托单位自愿,院士实质性参与,活动经费自筹的建站模式。
第二条 **_*(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将工作站作为全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纳入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产业技术及园区、企业科技发展战略咨询。
(二)根据园区、企业及产业发展需求,开展重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的研究以及重大新产品的研发,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围绕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开展联合攻关。
(四)承接进站院士及创新团队的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园区、企业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五)培养科技创新型人才,联合共建院士及创新团队研究生培养基地,为园区、企业培养科技创新型人才。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作为工作站的指导与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加强与中***、中国工程院的联系,积极推动全省工作站的建设。
(二)组织协调院士及创新团队与企业开展对接及院士进站,培育、审核工作站建设。
(三)对工作站进行指导、督促和考核工作。对没有按照要求建设的工作站,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工作站,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工作站依托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作站的管理办法,安排落实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组件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创新团队的科研条件和生活保障服务。结合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为院士团队配备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
(二)负责制订工作站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三)负责聘请院士及创新团队。与院士及创新团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
(四)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对工作站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申请、审查、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并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的各类企业(国企、民营、股份制)、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园区)及中、省直科研单位和大学。
(二)依托单位拥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实验设施,拥有能与进站院士及创新团队配合的研发团队,拥有科技创新专项经费预算支出。
(三)与院士及创新团队建立了科研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任务,双方同意(签有书面协议)建立以院士为核心的工作站,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工作。
(四)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有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团队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后勤保障。
第七条 申请原则与渠道
工作站本着“自愿、需要、具备、成熟”的原则申请与建设。自愿:依托单位与院士签有包括建站内容在内的长期合作协议;需要:工作站是双方保持长期、稳定、深入合作的需要;具备:依托单位已具备建站所需的各种条件;成熟:依托单位与院士及团队已有合作,且已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或基础。
拟建站单位填写《**_*》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科技主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单位简称,或进站院士名字等命名。格式为“×××吉林省院士工作站”。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站一经建立,运行管理期限一般为3-5年。依托单位每年年初应向省科技厅报告工作站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督查或工作经验交流活动,以促进工作站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由双方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归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_*法(试行)(吉科基字[2009]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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