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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
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
为了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后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特殊教育、专门学校、综合实践学校(基地)、少年宫等教师的水平评价标准作如下补充说明。
类型一: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特殊教育(盲人、聋哑、智力障碍等)学校在岗教师。
二、水平评价标准。评价以《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5]7号)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为主要依据,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成长,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发展。从事特殊教育教师要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和正确的残疾人观;要具备特殊学生教育与康复所必需的复合型知识;要具有教育诊断评估、环境创设、个别化教育、课程整合和沟通以及辅助技术运用等特殊能力。
三、资历(经历)。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年限可视为有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年限。
四、班主任工作年限。申报高级教师评审的为从教以来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申报一级教师评审的为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申报二级教师评审的为从教以来1年以上;申报三级教师评审的不作要求。
担任康复教学工作年限均可视为班主任工作年限。
五、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等教学业绩。根据教学对象实际情况,既可按普通中小学教学业绩要求进行评价,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也可按能够为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和目标达成度较高,使学生在原有能力基础上获得提高,达到适应社会的目的,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等进行评价。
六、循环教学。根据教学对象具体情况达成本学科循环教学,或达到以下三项条件中两项的视为符合循环教学要求:一是进行过不同残障类型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二是进行过不同残障程度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三是进行过不同年级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
七、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等。校际间、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以上各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下同)组织的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等,在相应级别教研部门备案并认可的,视同为同级别的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
八、荣誉称号。与残障学生同类的政府主管部门(如残联)或相关社会团体(如盲人聋哑人协会)颁发且与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有关的专项或学术类荣誉称号,可视为同等级别的荣誉称号。
九、申报评审的学段和学科。可以区分学段和学科的,按普通学校教师的学段和学科申报;不能区分学段和学科的,按特殊教育专业申报。
类型二:专门学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
一、适用范围。适用专门学校(心理、行为矫治学校)在岗教师。
二、资历(经历)。专门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年限可视为有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年限。
三、班主任工作年限。参与管教执勤工作累计120天经历视为班主任工作1年。
四、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等教学业绩。参照全国工读行业学校平均标准(学生教育挽救的成功率85%,即毕业或结业离开学校后,一年内未发现严重不良行为即可视为成功),以学生稳定率和教育转化成功率,视为教学业绩中学生学业成绩合格率和优秀率。
五、周课时量。参照全国工读行业学校标准,月平均管教执勤工作不低于6次,周平均管教执勤工作累计周课时量4节以上。
六、循环教学。从事过初二、初三的值班管理和教学工作等同于循环教学。
七、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等。校际间、县级以上各级协会组织的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等,在相应级别教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省教育厅师资处负责解释,自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后首次组织教师职称评审起执行。
二、部分协会名称。特殊教育学校:中国教育学会特殊教育分会及其他分会,中国心理卫生协会残疾人分会,特殊教育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分会,中国教育技术学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国际特殊教育专业委员会,**_*员会及其他专委会,**_*,**_*,**_*,**_*;地级以上市特殊教育教学研究会及其他学科教学研究会,地级以上市教育学会特殊教育专业委员会及其他专委会,地级以上市特殊教育研究会,地级以上市手语研究会;中国教育学会工读教育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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