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贯彻预算法实施条例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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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预算法实施条例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财政部部长、党组书记 刘某某

8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29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严格遵循并贯彻落实修改后的预算法要求,与近年来推行的各项财政改革相衔接,进一步健全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机制,符合当前“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的要求,有利于全力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是我国预算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为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深化财政改革和预算管理,为修订条例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修订条例提供了思想指引和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财政工作,对深化财政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并就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及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等作出具体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财政改革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等出台一系列重要文件,明确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要从严整治举债乱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化解隐性债务存量。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目标指向一以贯之,重大部署接续递进,为我们做好条例修订工作提供了思想指引和根本遵循。

(二)财政改革和预算管理不断深化,为修订条例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现实条件。

修改后的预算法施行以来,按照法律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国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深化财政改革和规范预算管理的新制度新机制,财政管理更加规范透明,财政体制更加科学合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一是大力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相互衔接。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各级政府和部门预决算按照要求已基本公开。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预算审核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政.和策拓展。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增强财政科学配置公共资源的能力。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二是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权限,对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建立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问责机制,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风险。三是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优化转移支付分类,厘清各项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加强转移支付管理,更好地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衔接。四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推动提升政府效能。五是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政府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大力清理和规范财政专户,建立起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实现常态化,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稳步开展。六是决算编制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有新进展。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体系更加完善,内容更加丰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不断健全。

财政改革发展的进一步推进,改革举措的细化落实,为修订条例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提供了必要的现实条件。

二、预算法形成预算管理新规范,为修订条例提供了细化、实化的基础

原条例于1995年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规范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执行的科学性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2014年预算法的修订,预算管理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突破,原条例与修改后的预算法已不相适应,亟需进行修订。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坚持遵循上位法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细化预算法有关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政府预算体系更加清晰完整。条例根据预算法的授权,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的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对预算法关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各项收入概念作出解释。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范围作出规定,对四本预算的衔接作出规定,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条例还对四本预算具体的编制内容作出详细规定。上述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增进政府预算体系内各本预算之间的有效衔接。

(二)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条例严格贯彻预算法确立的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的全口径预算管理的基本理念,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在规范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的同时,进一步做实“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的管理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条例同时规定,部门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所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三)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条例对预算法关于政府债务管理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对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国务院可以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国务院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再转贷给下级政府。上述规定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各方面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强化全流程管理。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预算管理的需要,条例修改完善了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主要职责规定,进一步厘清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职责分工,强化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充实组织预算收入和预算资金拨付有关规定,将预算法关于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落到实处。为细化预算法关于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的要求,条例明确了特定专用资金的范围,规定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和撤销财政专户的管理程序,要求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政.和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这些规定巩固了财政专户清理成果,使财政专户管理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五)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预算法关于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的具体内容。严格规范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归口管理,明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应当由财政部门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全面提高转移支付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并分别明确了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提前下达比例。

(六)进一步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条例遵循预算法关于各级预算应当讲求绩效的原则,在预算法关于绩效目标管理、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开展绩效评价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绩效评价的概念,规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财政部门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各部门各单位实施绩效监控,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绩效评价报告。条例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构建了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建立了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全过程的绩效管理链条,有利于进一步节约支出、应对当前财政收支缺口,使财政资金分配更加突出重点、提质增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进一步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增强预算透明度。秉承预算法关于预算公开的基本理念,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条例对部门预算公开提出细化要求的同时,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公开工作,对各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时限、细化程度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透明度,大力促进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三、以高度的责任感贯彻落实条例,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条例出台后,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培训,广大财政财务工作者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理解,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预算法及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将条例落实到财政财务管理的各相关领域和各环节。同时,抓紧做好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大力推进财政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一)着力抓好条例的宣传培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通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的权威。要以条例的发布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法律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修订原则和具体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在做好自身培训学习的同时,利用“线上线下”组织预算单位财务人员进行深入学习,做到学懂弄通。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内容的知晓度,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预算法治意识。

(二)着力抓好条例的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对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法律责任等均作出明确规定,是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具体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必须要严格执行的制度。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组织财政收入,依法安排财政支出,依法公开预决算、依法接受监督,把严肃财经纪律挺在各项财政财务工作前面,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着力抓好条例的配套制度建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预算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已随着时代的发展得到健全完善,要形成完备的预算法律规范体系,还要把预算法及条例规定,逐步细化为具体的操作办法,形成系统化的配套制度。一方面要积极研究制定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国库管理、财政监督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另一方面要及时对现行的预算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订与条例不一致的规定,细化条例有关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定和要求,及时发布出台相关制度办法,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四)着力抓好财政改革。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务必要抓紧抓实抓好。要结合贯彻落实条例,继续深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等各项改革,不断推动财政改革向纵深发展。要坚持远近结合、整体推进的原则,加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细化各项改革方案和举措,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实施条例 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财政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许某某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预算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内容和重要支撑。根据修改后的预算法,财政部积极推进条例修订工作。2020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729号公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对预算法有关规定作出细化明确,对预算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对预算管理中需要明确的事项作出相应规定。条例的修订实施,是从制度层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预算法的重要举措,集中反映了近年来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成果,彰显了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方向,为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和制度基础。

一、细化规定预算收支范围

明确预算收支范围是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的基础。预算法明确了一般公共预算的收支范围,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三本预算的收支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

为全面反映全部财政资金运行情况,增强政府预算的完整性,在预算法有关规定和授权的基础上,结合预算管理实践,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预算收支范围作了细化规定:一是细化三本预算的收支范围。根据预算法第二十八条授权,结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依次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作了细化。同时,对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的范围一并作了明确。二是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来源作了进一步细化。在强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自我约束、明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的基础上,考虑到随着社会保险相关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可能会出现一定缺口,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平衡,条例第三条进一步规定: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三是对有关收入概念作出解释。为便于法律实施,条例对预算法中提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专业术语作出解释。

二、改进预算编制

预算法明确了预算编制主体、程序、内容、依据以及法律责任等,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为落实预算法规定,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预算编制有关内容,对预算编制时间、程序、内容、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根据预算法第三十一条授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财政部于某某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某某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二是规范收入预算编制。为提高收入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体现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的要求,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第七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各级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与相关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三是明确预算收支编制内容。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分别对中央和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内容作了规定,第四十条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内容作了规定。四是推进预算编制标准化。为落实预算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要求,更好发挥预算支出标准在预算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制定本地区或者本级的预算支出标准。

三、加强部门预算管理

实行部门预算,是我国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预算法对部门预算的组成、管理职权、编制等作了规定。近年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认真落实预算法,通过推进综合预算编制、理顺权责关系、完善分配机制、改进项目管理、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等一系列措施,提高了部门预算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各级政府部门履行职能和推动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在总结改革成效的基础上,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一是统一部门预算的涵盖口径。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条例第五条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二是明确部门预算的收支内容。条例第五条规定: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同时,还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的概念作了界定。三是明晰各方管理权责。条例第五条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作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分别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编制、执行方面的职责任务。四是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模式。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

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经报国务院批准,2019年财政部对转移支付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优化转移支付分类,厘清转移支付功能定位,加强转移支付管理。新的转移支付制度体现了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更好地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衔接,有利于发挥中央调控作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条例严格落实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并与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做好衔接处理。一是细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的内容、概念。条例第九条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和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第十条明确: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实践中,为与预算法规定相衔接,根据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暂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二是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为落实预算法第十六条有关要求,条例第十条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并对评估后的处理方式作了细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三是规范转移支付预算下达。为提高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规范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比例和要求作了明确。同时,为进一步明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对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作出规定,进一步构建了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健全了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了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和约束,有利于各级财政进一步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三是有利于提高预算透明度。《条例》贯彻预算法关于预算公开的要求,对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工作作了细化规定,对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的时限、细化程度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增强预算透明度,促进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问:有关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答:一是抓好《条例》的宣传培训。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做好自身培训学习的同时,组织预算单位有关人员深入学习。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进一步提升预算法治意识。二是着力抓好《条例》的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和《条例》,及时发布出台相关制度办法,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三是及时修订和清理预算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修订和清理与《条例》不一致的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依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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