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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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 许可规则 Regulation for Production and Filling Licensing of Special Equipment ***颁布 2019 年 5 月 13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7—2019 前言 为配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完善相关配套要求,2017 年 5 月,原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 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 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的起草任务书,要求以原有的许可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前期已陆续开展的对有关设备许可规则和条件的修订工作为 基础,形成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2017 年 5 月, 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_*议,制定《许可规则》的起 局 草工作方案,确定《许可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 结构(章节)框架,成立综合组以及各类设备许可条件起草小组,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 总 具体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要求。2017 年 10 月,起草形成《许可规则》草案。之后, 理 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许可目录的调整,《许可规则》起草组和 管 各小组又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对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2019 年 1 月,形成《许 可规则》征求意见稿。2019 年 2 月,***发布公告,征求基层部 督 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向 WTO/TBT 进行了通报。2019 年 3 月, 监 各起草小组分别召开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和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特种 场 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 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2019 年 5 月 13 日,《许可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市 总局批准颁布。 家 《许可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在原有的各类设备许可 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统一各类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通用条件、 程序和要求,明确各类特种设备的专项许可条件,形成一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 许可的综合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7—2019 目录 1 总则 ······················································································································· (1) 2 许可条件 ··············································································································· (2) 3 许可程序和要求 ···································································································· (4) 4 附则 ····················································································································· (10) 附件 A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证样式 ······························································ (12) 附件 B 锅炉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 (16) 局 附件 C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条件························ (26) 附件 D 附件 E 附件 F 气瓶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 (50) 总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 (67) 理 安全附件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 (95) 管 附件 G 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 (107) 附件 H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 (119) 督 附件 J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132) 监 附件 K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144) 场 附件 L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154) 市 附件 M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 (161) 家 国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1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局 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 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 理 1.3 许可实施主体 管 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和省级人民 督 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 监 局,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场 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1.4 许可目录 市 家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子项目、许可参数和级别(以 下统称许可范围)以及发证机关,***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 国 可目录》执行;许可项目和子项目中的设备种类、类别和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 执行。 1.5 许可证书及有效期 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见附件 A),其有效 期均为 4 年。 —1— TSG 07—201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 许可条件 2.1 一般要求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 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 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 2.1.1 资源条件 申 请 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 : (1)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 (2)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局 总 (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理 (4)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 (5)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管 具体资源条件和要求,分别见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2.1.2 质量保证体系 督 监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 保持有效实施;其中,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 场 合本规则附件 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 市 道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 C1.4、E1.4 条的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 家 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 C3.7、D2.7 条的要求。 2.1.3 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充装安全的技术能力 国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充装安全的技术能力,按照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活动。 2.2 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 2.2.1 人员 资源条件中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 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资源条件中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纳入特种设备人员行政许可 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人员资格证。 资源条件中对人员有工程技术职称要求的,如果人员无相应工程技术职称,则需要具 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专业。工程技术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 —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7—2019 年限比照见表 2-1。 表 2-1 工程技术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注 1) 工程技术职称 博士毕业生 学历与技术工作年限 硕士毕业生 大学本科毕业生 大专毕业生 高级工程师 工作 4 年以上 工作 10 年以上 工作 13 年以上 工作 15 年以上 工程师 工作 1 年以上 工作 4 年以上 工作 7 年以上 工作 9 年以上 助理工程师 — 工作 1 年以上 工作 2 年以上 工作 3 年以上 注 1:技术工作是指与相应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使用管理等有关的技术方 面的工作。高级技师和技师可以分别相当于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中专毕业生的技术工作年限 要求可以参照大专毕业生。 2.2.2 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 局 总 2.2.2.1 工作场所 生产和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工作场所承租的,租 理 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应当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并且能够提供 管 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督 2.2.2.2 设备设施 生产和充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充装)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 监 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一般不允许承租,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场 市 2.2.3 工作外委(分包) (1)设计、材料预处理、热处理、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等工作的外委,应当符合 家 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的要求; 国 (2)允许外委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能力,无损检测、压力容器和压力管 道设计应当外委给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机构),但是不得外委给对本单位实 施监督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确 定外委的具体项目和详细要求;外委工作的质量控制由委托单位负责,纳入其质量保 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3)工作外委的,与外委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和设备资源条件不作要求,本规则 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委托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 任人员(有质量控制系统要求的)。 2.2.4 条件共享 2.2.4.1 同一单位 (1)同一申请单位申请不同许可项目的,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相应许可 —3— TSG 07—201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条件允许共享; (2)同一申请单位的多处制造地址(注 2)共同完成同一许可子项目产品的,其各 处制造地址资源条件之和应当满足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本规则附 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且建立统一的质量保证体系。 注 2:多处制造地址应当符合本规则 3.2.2 条的规定。 2.2.4.2 公司***(公司***) (1)公司申请许可时,经***同意,子公司可以作为制造地址在许可证中载 明,但***不得再单独申请许可,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 共享;公司和***分别申请许可的,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不 允许共享; (2)公司和***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可***的名义申请许可,也可以分 局 别单独申请许可;***名义申请许可的,分公司应当取***法人授权;公司 总 申请许可,***作为资源条件的,***地址应当在许可证中载明,本规则附 理 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共享;公司和***分别申请许可的,本规则 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 管 (3)本条(1)(2)项所述情形,涉及多处制造地址的,还应当满足本规则 2.2.4.1(2) 项的要求。 督 监 场 3 许可程序和要求 3.1 许可程序 市 家 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与发证。 国 3.2 申请 3.2.1 一般要求 申请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并且提交《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 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无需提供原件),向相应的发证 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2)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并且加盖单位公章; (3)原许可证(仅申请增项、改变许可级别或者换证,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4)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的)。 —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7—2019 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并且附 前款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 3.2.2 多地址申请要求 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的,申请单位的住所与制造地址或 者其多处制造地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应当分别向其制造地址 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 3.3 受理 3.3.1 予以受理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受理,出具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 局 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注 3)名称和联系方式。发证 总 机关应当在发出受理决定书的同时将相关受理信息通知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 注 3:鉴定评审机构为发证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其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技术机构 或者社会组织。 理 管 3.3.2 补正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督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 监 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补正告知书)。 场 3.3.3 不予受理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 市 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家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国 (3)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 3 年的。 3.3.4 申请信息变更 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生产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制 造地址、办公地址、许可子项目,或者充装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充装地址、设 备品种、充装介质类别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由原发证(受理)机关出具变更的 受理决定书。 3.4 鉴定评审 3.4.1 一般要求 (1)申 请 单 位 在 首 次 申 请 取 证 、 申 请 增 项 (增 加 制 造 地 址 除 外 )或 者 申 请 提 高 许可参数级别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的要求,准 —5— TSG 07—201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备试设计文件,试制造、试安装(注 4)的样机(样品),样机(样品)应当经自检合 格,资料齐全; (2)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 定评审日期,并且将评审日期、评审程序和要求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鉴定评审机构应当 在评审日期内派出鉴定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鉴 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3)申请单位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将申请书以及质量保证手册(可以是电子文档)提 交给鉴定评审机构。 注 4:允许在使用现场进行试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在试安装前凭受理决定书向施工所在 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接受试安装告知的部门应当将受理决定书收回存档, 凭受理决定书只能进行一次试安装。 3.4.2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 局 (1)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 总 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 理 (2)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中,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或者产品不能满足已受 管 理许可范围的相应要求的,经申请单位书面申请、鉴定评审组确认后,可以按照减少 许可子项目或者降低许可级别后的范围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在鉴定评审报告中说明; 督 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提出增加许可子项目、提高许可参数级别或者其他情形使 监 发证机关改变的,应当按照本规则 3.2 条的要求重新申请; 场 (3)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鉴定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 市 现场不能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 忘录),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家 (4)鉴定评审组应当将鉴定评审情况做出记录。 国 3.4.3 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 条件”: (1)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 (2)整改后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改后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2)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3)接受监督检验,包括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 理实施监督检验的要求时,制定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规定,明确专人负责与监督 检验人员的工作联系,提供监督检验工作的条件,对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的《监检工作 联络单》《监检意见通知书》的处理内容等; (4)特种设备许可证管理,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特 局 种设备许可情况(如名称、地点、质量保证体系)发生变更、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申 总 请和备案的规定,特种设备许可证及许可标志使用管理的规定,特种设备许可证换证 要求等; 理 (5)提供相关信息,包括按照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信息化工作要求,向特种 管 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和社会提供生产过程的相关信息,以及机构设置、人员 督 配备和设备设施的情况等。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情况,由质量保证工程师进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安全 监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提出的意见、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提出处理 场 意见,并且对处理结果审查确认,作出记录。 市 家 国 — 170 —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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