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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党员管理办法
?为破解当前农村党员队伍管理中组织活动难开展、权利义务难体现、流动党员难管理、不合格党员难处置的“四难”问题,强化党员争先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街道全体农村党员
第三条 ?按照农村党员的岗位、年龄、从业特点,将农村党员划分为“干部党员”、“普通党员”、“外出党员”及“年老或困难党员”等4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定向教育。
第四条 ?分类管理:
(一)对干部党员、普通党员实行“常态化”管理。在村担任村两委、文书、村监会成员等职务的党员列入干部党员管理范围,其他在村党员列入普通党员管理范围。要求带头履行党员义务,积极配合上级党委政府及村党支部交办的各项任务,扎实在村开展党员联户等工作。干部党员在普通党员的要求基础上,增加村干部管理要求,详见《关于印发的通知》(县委办[2017]5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县委组[2017]48号)
(二)对外出党员实行“跟踪式”管理。党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在县外连续生活超过6个月的按外出党员管理。外出党员应主动向党组织关系所在的村党组织申请报备,并提交《外出党员申请表》,领取《流动党员证》。村党组织应对农村外出党员进行造册登记,梳理基本情况,并指定1名支部党员为其联络人,跟踪掌握动态。外出党员应主动遵守外出党员管理制度,主动与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党支部联系,参加其组织生活会,同时及时与关系所在村党组织汇报工作动态及思想动态。
(三)对年老或困难党员实行“关爱式”管理。党员超过70周岁或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贫的,可向关系所在的村级党组织申请年老或困难党员帮扶,由村支部指定1名干部党员为其联系人,结成帮扶对象。村党组织应采取送学上门等方式,帮助年老或困难党员了解党的最新方针政策。明确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走访慰问和谈心谈话等关怀关爱机制。
第五条 ?全体党员应端正入党动机、牢记入党誓词,对标镜鉴、时时自省,达成基本要求,争做合格党员。
(一)执行基本制度。按照《党章》及村党支部建设等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党员义务,参加三会一课、组团联村等工作,带头发挥党员模范作用,建强支部先锋堡垒。
(二)强化理论学习。积极参与市县、街道及村党组织组织的各类学习,包括党员干部培训、街道轮训、主题党日学习、党小组学习等;充分利用下发学习资料,如《党员干部学习要点》、《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等内容,主动加强自身理论建设。要求干部党员每年学习培训不少于48学时,其他党员学习培训不少于24学时。
(三)履行承诺践诺。要求全体党员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承诺践诺活动。承诺事项面向全体党员群众公开,未认真履行承诺的,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四)大力服务群众。抓实党员联户制度,要求联户党员按照“五上门”要求(即:群众有生病卧床要上门看望;群众有红白喜事要上门帮忙;群众有矛盾纠纷要上门劝解;群众有不满意情绪要上门疏导;群众有突发事件要上门了解)认真开展联户工作,常态化联系服务群众。
第六条 ?分类考评:利用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定向考评和民主测评等手段对党员开展分类考评。结合《东华街道村(社)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办法(试行)》(东华委[2018]56号),将党员划分为先锋党员、优秀党员、合格党员、警示党员和不合格党员。
第七条 ?对有不履行党员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街道党工委将迁转其组织关系至东华街道党员教育服务中心党支部,限期整转:
(一)不执行或未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党员联户等基本制度,造成村级组织层面运转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职期满后,经街道党工委审核,有明显改正可按期解除的,补发固定报酬。
5、被责令辞职及以上处理的,自责令辞职意见决定之日起停发所有报酬待遇。
6、因问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取消6个月绩效考核工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12个月绩效考核奖;受到免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理或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尤其徒刑以上刑罚的,取消享受离职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补助待遇资格。
(三)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按照不合格党员开展处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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