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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XX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002民初5713号
原告:段某某,男,198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许某某。
被告:*_**,住所地许某某瑞贝卡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付永辉,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元,**_*律师。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_**(以下简称“大正***”)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被告大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纪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大正***在公告栏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建筑区划平面图、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证书、蓝湾佳苑小区管理规约、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职责分工、联系方式、投诉机制、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价格举报电话、消防等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2、判令被告公开2014年1月1日至起诉之日小区公共区域、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的经营收益明细;公共区域、部位的养护记录;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国家供水、供电、供暖单位委托被告收取水、电、暖费的委托书、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支明细;小区停车管理方案、人员配备、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处分情况;公用专业设备的养护记录及相关部分的检查合格准许使用文件;公共区域绿化的养护记录;楼体外墙、楼顶防水的养护记录;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情况。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20年5月27日、2020年9月9日向被告送达整改函,要求被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整改,并对小区历年公共收益进行公示,但被告未做任何答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大正***辩称,1、原告诉讼请求中提到的公示内容有一部分为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原告作为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是掌握合同内容的,被告不需要在单独另行公示。2、除物业服务等级、国家供电委托手续的委托书以及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处分情况未进行公示外其他诉讼请求的内容已进行公示。3、根据行业相关法规规定物业服务等级评定机制已取消而小区内的电费不是物业代收,建筑区内的车位因物业并非车位所有权人客观情况上难以掌握车位的处分情况因此无法进行说明也无相应法律义务进行说明。
原告段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房产证复印件2张,证明原告系蓝湾佳苑小区业主。第二组,会议记录照片2张,缴费收据一张,证明会议记录显示的内容被告未进行公示。第三组,门禁照片4张,证明被告没有对门禁情况进行整改。第四组,2019年5月6日电梯轿厢框架安装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与***签订的系无效合同。第五组,媒体报道一张。证明消防器材形同虚设。
被告大正***发表质证意见为:对于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于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也依照该记录进行解决,但对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对于第三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于第四组证据,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业主知情权之诉为给付之诉而确认无效为确认之诉。对于第五组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均存在异议,该照片反映内容并非代表媒体报道而是媒体阐述XX的段先生向其反映的内容并不代表媒体观点。
被告大正***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公告栏展示照片4张。证明被告已履行公开义务。
原告段某某发表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有异议,第一拍摄时间有异议,没有任何的时间上说明。
经审核,原告段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案、人员配备、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处分情况,公用专业设备的养护记录及相关部分的检查合格准许使用文件,公共区域绿化的养护记录,楼体外墙、楼顶防水的养护记录,物业服务用房使用情况;
三、驳回原告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_**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司忠信
二0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某某
书记员周某某
证 据
物业服务合同
购房合同
小区公示栏照片取证
物业询问取证3次,分三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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