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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事业单位特殊人才引进目录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招聘制度,满足我市事业单位对特殊人才的需要,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6〕2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事业单位特殊人才引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修订、发布及根据《目录》开展的特殊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条 编制和修订《目录》应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德行、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开展特殊人才引进,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考察德行的同时,侧重考察人才的专业实绩、创新能力和发展潜质。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以用为本、服务发展”的引才思路,结合XX发展战略,结合行业产业实际,结合学科专业需求,以岗位为核心编制和修订《目录》,拟制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 特殊人才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特殊人才是指不易或不宜通过公开招聘或专项招聘方式选拔,可以通过专家考评、技能水平测试或直接考核等方式选拔的专业技术岗位所需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其他层次相当的人才。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国内外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文艺体育等专业领域拥有领先专利、科研成果或创作成果,具有较强研发能力或创作能力的各类顶尖人才和创新科研团队;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医学、教育等领域委员会牵头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其他层次相当人才。
(三)省级领军人才。省级城市以上各类人才计划(或项目)获得者、重大项目负责人,或国内外某一学科、专业或技术领域的带头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绩;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三章 《目录》的编制
第九条 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目录》编制的指导、监督、审核和发布,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含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同)负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开展《目录》编制工作,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实际,结合行业特点,编制本单位特殊人才专业目录。
第十条 事业单位编制《目录》应当明确特殊人才的专业要求、年龄要求、工作经历、学历学位、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业绩要求以及招聘单位、岗位、招聘人数等。
第十一条 《目录》经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定后,通过相关媒体统一发布,各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市直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可在本单位网站转发。
第十二条 《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及时发布机制,岗位招满相关信息即撤除。原则上每两年由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全市对《目录》进行集中征集、重新发布。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三条 《目录》发布后,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接受符合条件的个人报名,按以下程序开展人才引进工作:
(一)申请编制。向某某、区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编制使用计划;
(二)制定方案。结合报名情况制定人才引进考试考核方案,按管理权限报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方案应明确考试考核的时间、形式、流程、考核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内容;
(三)考核评价。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考核,考核可采用面谈、业绩水平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结束后,组织考核合格人员进行体检;
(四)公示聘用。将体检合格人员信息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者,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特殊人才引进的条件、程序、纪律要求等未尽事宜,参照《XX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武人社发〔2014〕6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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