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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6〕2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办理周期,根据《**_****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XX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53号),特制定《XX市居民住宅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二次供水联席办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XX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推进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办理周期,确保管理流程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是指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水水箱、水池、管道、阀门、水泵、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等进行更新改造。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的建设及其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职责分工)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的计划和立项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二次供水办”)或同级发改委负责。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审核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二次供水办会同相关供水企业负责。 项目报建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或者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项目招投标监管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合同信息报送和项目开工信息登记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二次供水办负责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区、街坊为单位,具体招标范围由区(县)二次供水办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承接项目限制)项目经理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承接项目的数量可视项目特点及规模而定,但不得同时承接3个以上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第十条(合同信息报送)建设单位直接在网上办理完成合同信息报送。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招标后进行合同信息报送。建设单位应当对合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一条(开工信息登记)建设单位具备以下开工条件后,可直接在网上完成开工信息登记:(一)明确承接项目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二)明确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技术管理人员;(三)项目征询通过率达到规定要求。 区(县)二次供水办应当在收到开工信息登记后,会同相关供水企业、街(镇)居委会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建设单位办理开工信息登记后,方可开工。第十二条(竣工验收)改造项目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当完成验收自评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完成复验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请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二次供水办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街(镇) 居委会或者业委会、相关供水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完成工程竣工资料验收和现场验收。区(县)二次供水办在组织完成验收后,在管理信息平台完成竣工确认。第十三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建设管理部门和水务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时效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生效后,**_*《XX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细则》(沪建管【2015】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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