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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权在我国义务教育中的实践问题。
在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家庭教育权的相关规定主要侧重于义务方面,而没有明确规定其作为权利的一面,我国家庭教育权在立法上的缺失,对于一部分家庭的需求考虑欠缺,这是家庭教育权不能正常实施的主要原因。
(1)择校范围的范围受到限制。家庭教育选择权是家庭教育选择权的一项基本内容。
(2)家庭不认同学校教育方式。学校的教育方式不会适应每个学生。
家庭教育法律实施问题:
传统家庭教育对家庭教育法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2岁时被称为“神童”,十七岁考入中科院硕博连读,但三年后连硕士学位没拿到就因为生活不能自理遭退学,为了专注于某某,其母亲代劳他生活上的一切,高中时还有母亲给他喂饭,脱离母亲后,他无法自行安排生活和学习,甚至不会脱衣服。最终,被学习退学处理。
2005年沈阳19岁的学霸杜升华考入清华大学数学系,但不会换乘公交车,不会系鞋带。在读研究生遭劝退,“神童”被逐出校门。
(3)重物质投入,轻心理素质培养。满足于孩子物质优越感,有优裕的生活条件,但是,家长忽视对孩子的心灵关爱,缺乏心灵沟通,心理素质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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