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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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扩大普惠养 老服务有效供给,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地方 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推动 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全国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 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思路 围绕“政府支持、社会运营、合理定价”,按约定承担公益, 深入开展城企合作。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城市 政府系统规划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城市政府通过提供土地、规划、 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等全方位的政策支持包,企业提供 普惠性养老服务包,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城市政府和企业双 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普惠性服务内容及随 CPI 等因素动态调整 价格机制,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需 求,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普惠导向。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养老项目,为 老年人群体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 (二)自愿参加。鼓励有积极性的城市自愿申报,鼓励有实 力、信用好、有投资意愿的企业按照给定条件自愿申请。 (三)公开透明。城市和企业合作协议、服务内容、价格目 1 录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竞争择优。优先考虑积极性高、规划科学的城市;优 先支持实力雄厚、项目优质、诚实守信的企业;优先选择融资成 本低、服务质量好的金融机构。 (五)规范管理。明确建设、运营和监管责任主体,做到建 设和运营过程规范,监管到位,确保项目平稳运行。 三、工作目标 到 2022 年,形成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养老的有效合作新 模式,参加城市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到 40 张,护理型床 位占比超过 60%,医养深度融合,力争实现“三提升”“两下降” “一满意”的目标。“三提升”是普惠性养老床位数量明显提升, 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两下降” 是通过土地、金融等多种政策组合支持,推动企业建设运营成本 下降,服务价格下降。“一满意”是让更多老年人受益,提高人 民群众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满意度。 四、建设内容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内容。 通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改扩建适宜的厂房、医院、闲 置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方式,中 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以下几类项目: 一是支持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 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 的日间照料中心,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强化助餐、助洁、助 2 行、助浴、助医等服务能力,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增强 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 二是对接社会服务兜底工程,支持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 设,强化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 三是支持同时包含以上两类内容的体系化养老服务项目建 设。 以上几类项目,均应包含深入开展医养结合的内容。 (二)建议各地纳入本地区相关规划的内容。 一是加强养老服务联合体机制建设。以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 为核心,与养老服务骨干网组成“1+N”联合体,推行居家、社 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强化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对接转介, 提升区域内养老服务整体水平。 二是加强医养结合服务合作机制建设。引导专业化医疗资源 与养老服务的对接,强化老年疾病预防、诊治、康复和护理体系 建设,建立稳定高效的转介机制和健康支持体系,为区域老年人 提供优质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创新合作模 式。 三是加强老年人产品应用推广。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康复 辅助器具、人工智能养老产品的研发、生产、适配和租赁服务。 持续推动智慧健康与养老产业发展,加强人工智能、物联网、云 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 深度应用。 四是加强老年人文化体育和老年餐桌等生活设施建设。 3 五是加强社区居家基础设施适老化改造。 五、工作任务 (一)明确参与主体。选择一批城市,每省报一批有积极性 的城市,公开条件,择优确定。选择一批有实力、信用好、有投 资意愿的企业(项目,包括社会服务机构,下同),支持国有、 民营、混合所有制等各种所有制形式参与;支持境内资本和境外 资本参与;支持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不同性质主体参与。由企业选 择合作金融机构,依据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条件,自主确定。企 业可以优势互补,鼓励投资性机构和服务型机构共同参与。企业 遴选工作参照《关于推荐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第一批 养老服务企业及储备项目的通知》。 (二)明确各方责任。 参与城市需要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研究出台一 揽子政策支持包。 规划需要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养老服务,提出发展目标,谋划 一批普惠养老服务项目,明确项目的类型、规模、融资方式、服 务人群及计划开工时间等内容。对于基本养老服务,明确受益范 围和基础标准,体现政府责任;对于非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社 会资本的支持,扩大服务供给。 政策支持包要参照《地方某某支持政策推荐清单》(附件 1) 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并提交承诺函。政策支持包包含必 选项和自选项,作为遴选城市的重要依据。 参与企业要落实投资,提出建设运行方案,明确承担的公益 4 性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企业有义务按要求向政府部门报送 进展情况。 城市政府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向社会公开。合作协议要将 政策支持包落实到普惠养老具体项目,保障企业可享受到承诺的 优惠政策,并参照《企业责任推荐清单》(附件 2)明确企业在 价格、运营、标准、公益服务等方面的责任。企业在日常经营中 按照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 (三)确定参加城市。由省级发改委组织城市政府申报,申 报城市需提交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政.和策支持承诺函。我 委组织审核评议,纳入参加城市库。2019 年,公布第一批试点 城市,试点城市在年内完成规划并报我委备案。后续参加城市实 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四)制定推荐企业清单。根据企业实力和信誉,由各地和 有关部门提出,经我委组织审核评议,形成投资型企业和服务型 企业推荐清单向社会公布,供地方开展专项行动选择。鼓励城市 “悬赏”,企业“揭榜”,鼓励投资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强—强” 联合建设运营。推荐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研究建立城 市养老产业联盟。 (五)确定金融机构推荐清单。发挥开发性金融资金引领作 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全面支持,形成第一批金融机构推荐名单, 与我委签订备忘录,对专项行动提供金融服务。推荐清单实行动 态管理,适时更新。 (六)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引入信用服务机构,依托全 5 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对养老服务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刻画,并进行前置信用评估和 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对失信企业实行禁入,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 中的地方某某和参与各方的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加强企业自律和 监管。 (七)完善金融支持。综合利用各种政策工具,制定养老服 务补短板组合融资实施方案,将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城市 作为样板,综合采用“补贷债基购保”,降低资金成本。 (八)规范项目申报。***报送项目, 各省(市、区)***审核推荐项目后报送国 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的床均面积、床位总量、建设规模等要 求,具体按《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3)执行。 (九)中央预算内投资适当补助。采用补助的方式,按每张 养老床位 2 万的标准测算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个城市年度补助床 位数不超过 10000 张,高于年度补助床位数上限的按 10000 张某某 助,或者分年度实施。建设任务跨年度的项目,可以分年度安排。 (十)投资下达。地方项目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即“×× 省××年‘城企联动’普惠养老项目”,将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 到相关省份,由省份在收到下达通知书 2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 解到具体项目。 (十一)投资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实行专款专户管理。地 方某某财政、国有资产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中央补助投资实施监 6 管。引入信用评价机构,充分利用“信用中国”网站,对项目进 行前置信用评估和事中事后监管,对“拿钱不办事”的企业实施 信用惩戒,对问题严重的项目追回国家补助投资并予以通报。建 立奖惩机制,对专项行动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方进行奖励, 对中央资金监管不力的地方予以惩戒。 六、关于 2019 年项目 2019 年支持已开工或当年拟开工项目,确保中央资金当年 下达,当年形成工作量。对每个项目都要现场调研、查验,确保 项目建设保时、保量、保质、保真,确保项目发挥试点示范作用。 七、附则 此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1. 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地方某某支持政策清 单 2. 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企业责任清单 3. 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7 附件 1 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地方某某 支持政策清单 一、必选项(共 16 项) (一)土地政策 1. 设置专门的养老用地类别,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 度用地计划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 划。对于经营性养老用地,通过强制性监管协议杜绝开发商以养 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2.养老用地出让起价按不高于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或同类地 段医疗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土地可以抵押,若转让或抵押权 实现,只可由其他养老企业承接。 3.企业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 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 机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 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 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1.***申报程序,支持合作企业 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营利性养老机构增设营 1 业场所时,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实现“一张营业执照, 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 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2.对于 500 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 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 3.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 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 代替原始资料。 (三)财税补贴政策 1.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均可享受床位运营 等财政补贴,各类补贴资金作为综合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运营和 融资等成本支出。 2.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 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 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 及省级设立的其他涉及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 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 4.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1.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基 本医保联网结算范围。 2 2.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3.确定当地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支持机构,为养 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 4.按照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专项行动项目采 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落实按照耐火等级合理拓展养老服 务设施建筑高度的规定。 5.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 30 万元以下的养老 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6.建立“时间银行”制度,积极做好志愿者培育工作,定期 组织志愿者团队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养老机构实施“时 间银行”模式发展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及志愿者纳入当地民政部 门考核,达到一定规模给予适当奖励。 二、自选项(共 27 项) (一)土地政策 1.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由企业与 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2.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 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3.政府提供的养老机构用地、用房,距离综合性医院不远于 5km。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3 1.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项目,将增设或改造楼 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调整规划。 2.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面积大于 1000 平方 米的项目,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3.针对养老机构设置专门的停车位设置标准,合理配置,避 免闲置浪费。 (三)财税补贴政策 1.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根据养老机构收 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 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收住失能老人越多、服务质量越好、失信 行为越少、医疗能力越强,获得补贴越多。 2.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养老机构的资源用于政策保障 对象的养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服务补贴 随保障对象在各类机构中自由流转。 3.将养老机构提供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纳入补贴范围。 4.参照本地区居民收入水平,对在养老机构从事一线护理服 务的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培训教育经费支持。 5.完善城市国有资产物业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对于出 租物业支持社会养老,放宽租金回报方面的考核。 6.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通过政 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 (四)金融支持政策 4 1.采取金融支持措施(投资补助□ 信贷融资□ 债券融资 □ 基金支持□ 政府购买服务□ 融资担保□),从中选取一 项或多项。 2.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的 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3.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以收费权质押等方式拓宽抵质押担保 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养老机构融资贷款渠道,提升民营养 老机构、服务型养老机构的融资能力。 4.将养老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 的重点支持范围。 5.鼓励企业建立城市康养产业发展基金或发行企业债券,用 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发 起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吸 引合作企业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 6.整合地方某某可支配的资金,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担保 基金或给予财政贴息,着力降低养老企业融资成本。 (五)消防政策 1.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 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 2.实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采用分类引导, 明确不同类型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 5 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 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 3.对于改扩建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 未能办理消防审验的,由所在城市民政部门提请人民政府组织相 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处置。 (六)其他支持政策 1.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专业护理员培养力度,吸引护理人才, 提升职业技能,提高服务水平。 2.发挥就业公共服务职能,协调地方院校、培训机构为企业 提供多种人力资源支持。鼓励合作企业在当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养 老服务和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3.设置养老护理员的公益性岗位,提供公益性岗位就业补 贴。 4.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贴部分企业 40、50 人员等重 点扶持人员的社保费用。 5.探索组建城市养老服务集团,加强与中小型养老机构协同 合作。 6.地方某某可采取的有助于城企联动普惠养老发展的其他 政策,请注明。 6 附件 2 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 企业责任清单 一、 必选项 1.确保将政府提供的土地用于养老机构建设,不用于房地产 开发等其他用途。 2.确保将政府提供的物业用于养老机构建设,不用于其他用 途,运行情况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监督。 3.提供约定数量的床位用于普惠性公益性养老用途,在维持 合理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其床位价格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退休金等挂钩,建立价格随 CPI 等因素变化的调整机制,并接受 政府价监部门的监管。 4.由企业自主定价的床位价格应控制在合理区间,并到政府 价监部门备案。 5.养老床位长期持有经营,不对外分割销售。不以办理会员 卡、发行金融产品等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6.通过自营或者联合服务型企业,开展面向周边社区居民的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7.严格遵守医保和“新农合”的有关规定,防范各种骗保行 为。 1 8.通过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 宁疗护机构等或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以及与周边医 疗机构合作签约等方式强化医养结合能力。 9.承诺严格执行服务内容、标准、规范,保证服务质量。 10. 对接当地“时间银行”,接受志愿者来机构从事志愿服 务活动,并提供必要支持。 11. 依法经营,符合养老服务基本标准要求。 12. 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保障消防安全资金投入, 采取针对性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落地。 二、自选项 1.协助地方某某建立失能失智老人的评估体系和分级照护 体系。 2.配合政府严格管理各类补贴的发放,确保各类补贴政策精 准执行。 3.对于有自理能力的活力老人,可以享***在全国各地 布局的养老机构,在有空余床位的情况下,可“候鸟式”交互使 用。 4.对本地区薄弱的公益性养老机构进行结对帮扶。 5.为地方提供养老、孝老、敬老教育宣传等有关公益性服务。 6.协助地方某某开展养老照护服务专业化培训。 7.企业可采取的有助于城企联动普惠养老发展的其他措施。 2 附件 3 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 简称“实施方案”)项目和投资管理,加强组织实施,提高中央预 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投资 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5 号, 以下简称“45 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方案实施期限为 2019—2022 年,建设任务滚动 实施,逐年安排,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行 情况展期实施。 第三条 实施方案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 划单某某,XX,**_*(以下简称“各 省”)。 第四条 实施方案旨在增加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为老年人 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 施某某、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实施方案、 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1 第六条 城市政府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 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 城市政府根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合作协 议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经省级发展改革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条 参与城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可根据情节,将其移除专项行动参加城市库,并在一定时期内不 接受其参与申请。 (一)未按时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的; (二)未按时提交政策支持承诺函或违反承诺的。 第二十二条 参与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和省级发展 改革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暂停受理其申报项目 申请,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 网站公开,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 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6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4 年。 7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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