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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当今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新的威胁和挑战。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范围的扩大,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和处理已经变得更加容易和普遍。然而,这也给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带来了严重的风险。
当前,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依赖于“基于权利的方法”。这种方法假定信息主体具有完全理性,赋予信息主体一系列权利,并以“告知—同意”和侵权损害赔偿作为主要的保障机制。然而,在大数据时代,这种基于权利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面临着认知和结构困境。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认知困境在于,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已经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信息主体往往难以完全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如何采集、使用和传播,也无法准确评估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带来的风险。此外,个人信息的使用也不仅仅是对个体权利的侵害,还可能对整个社会产生深远影响,这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需要更加全面和深入地认识个人信息的风险和影响。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结构困境在于,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主要以个体权利为核心,缺乏对信息安全风险的系统管理和合理分配。这导致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难以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信息安全威胁。因此,个人信息保护需要进行路径重构,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来保护个人信息。
“基于风险的方法”承认信息主体的有限理性,将关注点从个体权利的建构转移到信息安全风险的合理分配。在自我规制层面,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基于风险的方法”融入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中,形成“基于风险的合规”。在行政规制层面,个人信息保护专责机关应当通过标准设定、信息收集和行为调节三个方面完善风险规制体系,形成“基于风险的规制”。在司法救济层面,法院可以通过建立风险性损害的识别和评估机制,革新侵权“损害”概念,形成“基于风险的损害”。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保护在大数据时代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境。基于权利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已经无法完全适应当前的保护需求,因此需要进行路径重构,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来保护个人信息。通过在自我规制层面、行政规制层面和司法救济层面实施基于风险的措施,可以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可行的风险控制路径。二、基于权利的方法的困境
A.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认知困境
在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中,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依赖于基于权利的方法。这种方法假定信息主体具有完全理性,并赋予其一系列权利,以确保个人信息的保护。然而,在大数据时代,这种基于权利的方法面临着认知困境。
首先,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信息处理者拥有更多的数据和技术手段,而信息主体对于自身的信息使用和保护往往缺乏充分的认知。信息主体往往无法全面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如何收集、存储和使用的,也难以评估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因此,基于权利的方法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难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其次,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也面临着信息复杂性的困境。在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被广泛收集和交换,形成了复杂的信息网络。个人信息的流动和共享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然而,基于权利的方法往往难以应对这种复杂性。基于权利的方法侧重于个体权利的建构,但却难以解决信息网络中的信息流动和共享问题。
B.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结构困境
除了认知困境之外,基于权利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还面临着结构困境。
首先,基于权利的方法往往过于依赖于个体的自由意志。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主要以“告知-同意”为核心,要求信息处理者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前告知信息主体,并获得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建立风险性损害的识别和评估机制,革新侵权损害概念,形成基于风险的损害。这意味着在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信息主体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信息安全风险的程度来确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保护需要进行路径重构,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来保护个人信息。在自我规制层面,信息处理者应将基于风险的方法融入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中;在行政规制层面,个人信息保护专责机关应完善风险规制体系;在司法救济层面,法院可以通过建立风险性损害的识别和评估机制,革新侵权损害概念。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可以更加有效地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挑战和威胁,实现风险的合理分配,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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